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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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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5%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0-95%,因此在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65%,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沪深300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上证国债指数以国债为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

 3、作为混合型基金,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资产配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22、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对象,四、估值程序,五、估值方法”

 原有表述为: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拟修改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23、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原有表述为: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和上市年费;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如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及第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拟修改为: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4、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有表述为: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类份额、华商中证500B类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拟修改为: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25、删除《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26、基金销售费用

 《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与转型前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相同。本基金转型前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将计入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27、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或制定施行,基金管理人需要依据最新法律法规修订《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同时,由于基金投资范围和基金类别等发生变更,基金名称将变更为“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变更为《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性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三、基金转型方案

 1、基金份额的折算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如下:

 (1)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折算前华商中证500份额净值的计算

 折算前华商中证500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的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折算前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折算前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A份额与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份额总额。

 2)折算前华商中证500A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定义如下:

 Tc为华商中证500A份额应计收益天数

 NAV为折算前华商中证500份额净值

 NAVa为折算前华商中证500A份额净值

 NAVb为折算前华商中证500B分额净值

 R为华商中证500A份额运作当年的约定年收益率

 Tt为完整分级运作期内的实际总天数

 NAVa=1+3*R*Tc/Tt

 NAVb=(10*NAV-4*NAVa)/6

 其中Tc=min(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当前折算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日至当前折算日)

 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2)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折算前华商中证500A份额首先折算为华商中证500份额,新增加的华商中证500份额为:

 华商中证500A份额折算为华商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华商中证500A份额净值*华商中证500A份额余额数量/折算前华商中证500份额净值。

 折算前华商中证500B份额首先折算为华商中证500份额,新增加的华商中证500份额为:

 华商中证500B份额折算为华商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华商中证500B份额净值*华商中证500B份额余额数量/华商中证500份额净值。

 在华商中证500A份额与华商中证500B份额折算为华商中证500份额后,华商中证500份额统一转换为华商新趋势优选基金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500A份额与华商中证500B份额将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折算后华商新趋势优选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商中证500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后华商新趋势优选基金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3)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暂停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

 为确保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期间严格执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从而保证转型前后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暂停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含转出、转入)、上市交易等业务,并在《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开放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含转出、转入)、上市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开放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华商中证500基金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开放日进行日常的赎回;

 在《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华商中证500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提交跨市场转托管或赎回申请进行份额的赎回。未提交跨市场转托管或者赎回申请的场内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仍然保留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中。在本基金转型生效之后,持有人需要赎回场内份额时,将自行进行场外开户和跨市场转托管,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再对此进行公告。

 5、《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日(指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转换为华商新趋势优选基金份额之日)的次日起,《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一)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转型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转型后本基金将秉承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投资理念,鉴于我司有丰富的混合型基金运作经验,投资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二)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转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我司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转型方案议案。

 (二)基金转型前后的运作风险

 本基金转型前后,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拟采取如下措施:

 1、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限制,以符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要求。

 2、持有流动性好,波动性较小的证券,以降低由于基金转型而可能带来的市场申购或赎回压力。

 特此说明。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8日

 附件三:

 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表决票应于2015年3月9日17:00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至:

 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11层1113室,邮编100044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王顺心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的时间为准。

 四、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票未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以及未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及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的;

 3、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为个人)或未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代理人为机构)或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4、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5、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通知规定者,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附件四:

 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表格对应位置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各类别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效力的认定规则请详细阅读本次大会公告附件三。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关于召开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以通讯方式出席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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