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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爱迪”)于近日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中院”)执行裁定书(【2014】昌中执字第120-4、120-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建设”)与被告新疆爱迪于2011年7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经双方结算,实际已完成工程造价为10,824,904.81元,已支付3,500,000元,尚欠7,324,904.81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14号),新疆爱迪于2014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3,662,452.4元,于2014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197,471.4元,剩余款项1,464,981.01元于2014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由于资金不足,被执行人新疆爱迪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追加公司作为本案件的被执行人,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7,405,353.44元(不含逾期利息)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5,353.44元(不含逾期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昌吉中院先后冻结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公司就此向昌吉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详见公司临-2014-32、47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经各方协商,中太建设(甲方)与新疆爱迪(乙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1、在签署和解协议后三日内,甲方向昌吉中院撤销对乙方的全部强制执行申请。
2、申请法院撤销追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法院解除对公司所有的执行措施。
3、申请法院撤销对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解除所有执行措施,将扣划的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账上的金额全额返还给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4、在满足上述三款条件,法院出具相应的裁定书、决定书,解除所有执行措施,将扣划的款项全部返还给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后,乙方立即向甲方支付1,80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再支付2,762,452.41元,剩余2,762,452.4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完毕。甲方指定乙方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孙国辉(中太建设的委托代理人)个人账户视为已支付给甲方。该款结清后,双方再无其他往来纠葛。
5、甲方放弃对乙方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等相关权利,法院收取的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孙国辉个人签字为本案作出的任何处理均予以认可。
昌吉中院根据上述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下达了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昌吉中院作出的(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05,353.44元(不含逾期利息)的财产及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被冻结的账户已经全部解除冻结,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解冻、返还款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所涉及的款项为工程款,计入新疆爱迪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和解协议的达成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
2、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昌中执字第120-4、120-5号)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