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26日下午14时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3日15:00至2015年1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西柳州市柳太路1号公司综合技术大楼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光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3人,代表股份414,666,7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85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2人,代表股份414,546,1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840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120,5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7%。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中小股东代表共32人,代表股份21,104,0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7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0,983,4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0,5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7%。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大会涉及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为下属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为下属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涉及逐项表决)。
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对柳州柳工挖掘机有限公司等14家下属公司提供555,770万元担保的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414,662,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3,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00,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3,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全体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对广西康明斯工业动力有限公司提供11,100万元担保的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414,57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010,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曾光安先生、黄建兵先生、余亚军先生合计持股90,000股,对该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全体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对广西威翔机械有限公司提供2,000万元担保的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414,662,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00,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弃权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全体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岳秋莎女士、梁定君先生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监事等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纪要;
2、见证律师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岳秋莎女士、梁定君先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