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26日上午11: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下午15:00至2015年1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7号三楼会场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丙娣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5人,代表股份291,149,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1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0,586,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562,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5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550,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
公司董事黄晓光先生、独立董事于李胜先生、廖正品先生、监事许荣丹女士因事请假,5名董事、4名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283,185,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7,932,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586,3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6%;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弃权7,932,91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283,182,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7,946,3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582,9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5%;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7,946,36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83,182,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7,946,3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582,9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5%;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7,946,36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83,182,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7,946,3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582,9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5%;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7,946,36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戴毅、邓洁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塑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