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月26日(星期一)上午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25日—2015年1月26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15:00—2015年1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春生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13,695,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9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13,694,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9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杨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3,695,4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425,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叶正义律师、张俊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