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6 |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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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730,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5.26%。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28名,其中27名自然人股东,1名法人股东。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0号文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牧原食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6,050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3,0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3,050万股。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21,2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4,200万股。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今,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24,200万股,其中限售股份18,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股份6,0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 股份锁定承诺 | 国际金融公司的承诺 | 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在上述12个月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国际金融公司减持牧原食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牧原食品股份总额的50%。国际金融公司将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在二级市场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国际金融公司在减持牧原食品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上述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公告的承诺,IFC将自愿将所持牧原食品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 | 钱运鹏等27名自然人股东 | 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
股份锁定承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 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公司 |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3、如果因未履行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牧原食品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秦英林、钱瑛夫妇将向牧原食品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秦英林、钱瑛夫妇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秦英林、钱瑛夫妇持有的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扣除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股份)在秦英林、钱瑛夫妇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牧原食品有权扣减秦英林、钱瑛夫妇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秦英林、钱瑛夫妇作为牧原食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牧原食品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秦英林、钱瑛夫妇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各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各自的锁定承诺。 2、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不存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董监高人员需将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情形。 3、公司董监高人员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督促公司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离职人员)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及上市后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4、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730,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5.2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28名,其中自然人股东27名,法人股东1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质押冻结情况 | 备注 | 1 | 国际金融公司 | 10,273,585 | 5,136,792 | | 首发前持股5%以上股东 | 2 | 钱运鹏 | 3,166,026 | 3,166,026 | | | 3 | 曹治年 | 411,850 | 411,850 |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4 | 苏党林 | 411,850 | 411,850 | | 副总经理 | 5 | 杨瑞华 | 411,850 | 411,850 | | | 6 | 李付强 | 411,850 | 411,850 | | 监事 | 7 | 张春武 | 343,209 | 343,209 | 343,209股质押冻结 | 董事 | 8 | 褚柯 | 274,567 | 274,567 | | 监事 | 9 | 秦英泽 | 240,246 | 240,246 | | | 10 | 张新亚 | 205,925 | 205,925 | | | 11 | 田方平 | 205,925 | 205,925 | | | 12 | 徐勤荣 | 183,045 | 183,045 | | | 13 | 张明波 | 171,604 | 171,604 | | 董事 | 14 | 钱小鹏 | 137,283 | 137,283 | | | 15 | 薛玉振 | 137,283 | 137,283 | | | 16 | 杨俊武 | 102,963 | 102,963 | | | 17 | 郭保军 | 68,641 | 68,641 | | | 18 | 陈玉来 | 68,641 | 68,641 | | |
19 | 徐玉梅 | 68,641 | 68,641 | | | 20 | 刘亚静 | 68,641 | 68,641 | | | 21 | 秦英荷 | 68,641 | 68,641 | | | 22 | 张建群 | 68,641 | 68,641 | | | 23 | 秦英会 | 68,641 | 68,641 | | | 24 | 薛星 | 68,641 | 68,641 | | | 25 | 张大星 | 68,641 | 68,641 | | | 26 | 胡旭 | 68,641 | 68,641 | | | 27 | 秦沛 | 45,761 | 45,761 | | | 28 | 秦少楠 | 45,761 | 45,761 | | | 合 计 | 17,866,993 | 12,730,200 | | |
说明: 1、上述申请解限的股东名称和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的名称是一致的。 2、根据相关承诺,国际金融公司在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其减持牧原食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牧原食品股份总额的50%。 3、根据相关承诺,曹治年、苏党林、李付强、张春武、褚柯、张明波作为董监高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张春武先生曾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于2014年7月23日辞职,目前仅担任公司董事一职。由于其持有的公司343,209股现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待上述股权解除质押后,本次解除限售的343,209股即可上市流通。 5、张明波先生曾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于2014年7月23日辞职,目前仅担任公司董事一职。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牧原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的规定;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牧原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申请书;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申请表;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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