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22日15:00—2015年1月23日15:00;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22日15:00至2015年1月23日15:00。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公司总部大楼一楼一号会议室
3.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裁叶远璋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30,01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4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3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1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1%。
2.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30,0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16,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547%;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53%;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30,0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16,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547%;反对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53%;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赖江临律师、胡一舟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