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23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22日-2015年1月23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2日下午15:00至1月23日下午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2层会议室。
6、主持人:黄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3人,代表股份219,328,6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5,625,000股的48.1380%。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219,308,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5,625,000股的48.133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5,625,000股的0.004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45,178,6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5,625,000股的9.9158%。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18,577,80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票5,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44,427,806股,反对票5,000股,弃权票0股。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19,323,678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票5,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19,323,678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票5,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19,323,678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票5,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剡、宗爱华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