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22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9元;限售股股东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98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0元
●股 权 登 记 日:2015年1月29日(星期四)
●除权(除息)日:2015年1月30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月30日(星期五)
一、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该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12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4年12月26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前三季度
(二)利润分配方案:以本公司2014年9月末总股本106,67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467,400.00元。
(三)每股现金红利及扣税说明:
1. 对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9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负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98元。
3.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9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除上述之外,对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 权 登 记 日:2015年1月29日(星期四)
(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1月30日(星期五)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月30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1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以下5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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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以上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高石路2488号
联系电话:021-39900388
特此公告。
七、备查文件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