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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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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2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1月19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5年1月23日上午9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长杰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议案》。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3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月19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5年1月23日上午10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卢其栋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4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此前各期已披露的利润总额、净资产、总资产产生影响。

 2015年1月23日,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三项为新增的会计准则,以及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五项会计准则,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是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本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会计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此等变更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规范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

 本公司根据该准则要求,修订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政策,同时本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定义,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引入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公司按照该准则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并在财务报表及附注中进行列示与披露。该变更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修改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并将“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作为强制性披露内容,包括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为两类列报:(1)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2)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该变更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该准则建立了判断控制存在与否的单一模型,规定对被投资方形成控制需要具备的三个要素为:(1)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2)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3)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根据该准则,本公司已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要素以确认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控制权及是否应当被合并。该变更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根据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将公允价值计量划分为三个层次,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作出了具体要求。公司按要求对相应的会计政策进行了修订,该变更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规定,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该准则要求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本公司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变更了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该变更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7、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规定,规范并修改了企业对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所享有的权益的相关披露要求,公司按披露要求执行,该变更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8、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公司按披露要求执行,该变更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5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宇女士,因公司管理层工作分工调整,张宇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事会对张宇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经公司董事长刘长杰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核无异议,同意聘任赵效德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赵效德先生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赵效德先生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秘书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事先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了审核,并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事项。

 董事会秘书赵效德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33-4292288

 传真:0533-4291123

 电子邮箱:zbbszxd@sohu.com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33号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赵效德先生简历

 赵效德,男,52岁,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任博山区财政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局长;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任淄博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4月至今任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效德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其持有本公司股份2,551,413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赵效德先生已于2010年12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6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

 以上专利权人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长寿命多层防腐处理的内衬式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针对PCCP管材使用环境存在的腐蚀问题提出一系列解决方案,能够进一步提高管材整体防腐性能,有效延长PCCP管材使用寿命;

 “用于顶进施工法用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中继间管”提供了一种用于PCCPJ中继间管,使得PCCP能够满足不开槽连续长距离顶进施工要求,满足标准PCCP承受内外压力、双胶圈接口密封要求,克服了采用RCP套管中再穿压力管的传统方案,降低了管线工程费用;

 “一种输送直饮水的内衬式钢筒混凝土管”和“一种输送直饮水的埋置式钢筒混凝土管”可以应用到输水工程中的直饮水工程,能够有效抑制混凝土层内物质的溶出,为输水安全增加一道重要屏障,应用方便,具有良好的耐久性、抗渗性、防裂性、抗腐蚀性,是一种创新性较高的输送直饮水的钢筒混凝土管。

 上述专利的取得不会对我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我公司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7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常州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37 号)核准,公司向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谢瑾琨、重庆市渝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云冶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家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29,602,903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6.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1,408,189.8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8,8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2,608,189.8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3年12月31日全部到账,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13]第002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内容详见2014年1月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5)。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部分资金变更为:

 1、增资控股子公司“珠海市珠津金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增资资金作为珠海市珠津金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收购珠海中阳革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一部分;

 2、增资全资子公司常州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由常州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常州PE生产线新建项目”。

 上述内容详见2014年11月28日和2014年12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69)、《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1)和《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78)。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5年1月23日,常州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与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03003119200309304,截止2015年1月7日,专户余额为97,152,3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常州PE生产线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侃巍、刘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法定代表人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5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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