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22日(周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21日—2015年1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 1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1日下午15:00至2015年1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柯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股份292,826,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55.14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292,7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5.125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10,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20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表决情况:
《关于本公司继续为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八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份292,815,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股份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凌先生、王半牧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