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对控股子公司兆嘉公司财务资助
利率及期限的议案》涉及变更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兆嘉公司提供10500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有关内容,敬请关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20日14: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
际大厦B座11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沈东进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一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8,733,650股;第二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191,728,346股;其中第一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33,268,1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9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8%;第二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191,728,3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1%,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1%。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58,468,2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32%;第一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东1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第二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东2人,代表股份158,468,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3,260,111股,占第一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7%,占第二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14人,代表股份1,511,868股,占第一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占第二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关于调整对控股子公司兆嘉公司财务资助利率及期限的议案》
同意31,817,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反对1,450,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61,4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反对1,450,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关联方中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兆嘉公司提供3.2亿元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同意190,277,9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 反对1,450,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1,4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 反对 1,450,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赵志军、焦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