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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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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月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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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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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广发聚源债券A(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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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广发聚源债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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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广发聚源债券A(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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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广发聚源债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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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8月15日,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同意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及其相关事宜,将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分别转型为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和C类份额,该决定事项于2014年8月18日生效。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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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指公司公告聘任或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的投资管理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通过建立科学、制衡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分配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实时的行为监控与及时的分析评估,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在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方面,公司制度规定投资组合投资的股票必须来源于备选股票库,重点投资的股票必须来源于核心股票库。公司建立了严格的投资授权制度,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交易过程中,中央交易部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的原则,公平分配投资指令。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岗通过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预警,实现投资风险的事中风险控制;稽核岗通过对投资、研究及交易等全流程的独立监察稽核,实现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报告期内,上述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不同的投资组合受到了公平对待,未发生任何不公平的交易事项。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原则上禁止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组合除外)或同一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如果因应对大额赎回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反向交易的,则需经公司领导严格审批并留痕备查。

 本报告期内,本投资组合与本公司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未发生过同日反向交易的情况。

 4.4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首先,在国庆后,资金面宽松,央行持续降低正回购利率,市场逐渐形成一致预期,最后透支宽松预期。在双11达到收益率最低点。

 之后,乐观预期开始消退,市场获利回吐盘整。其后,央行出人意料降息,收益率重新考验前期低点。市场开始预期央行会通过降准来配合价的政策。但之后股市量价起升,而且以一种非常规方式大涨,一方面带来资金面紧张,一方面制约了央行降准的意愿。12月下旬资金面极其紧张,降准也未能出现,这很能说明问题。另一个黑天鹅是中登事件,导致利率债短期大幅波动,并抬升了城投债的利差,期间城投债的收益率一度回到7月份下半场行情启动前。

 组合大幅度调仓,以交易所久期短、收益较高的品种为主,并辅以利率债波段。这种组合结构有利于获得稳定票息、降低组合净值的波动性。前期运行比较满意。后期中登事件冲击叠加交易所资金面紧张,很多短期品种有明显调整,影响了组合的收益。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内,广发聚源A类净值增长率为1.13%,广发聚源C类净值增长率为1.03%,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44%

 4.5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一季度短期看,不确定有所增加,利率大概率会在2012年底部区域盘整,比如,10年金融债在3.8%到4.4%之间。

 伴随中央对地方平台债务的态度驱严,2015年城投大概率会分化,风险和机会都会上升。以前年份城投品种同向波动,在好的年份简单买入放大套息是最佳策略。这些“传统”策略会面临大的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接下来策略倾向为:降低组合杠杆,维持较短的组合久期,以短久期信用套息为主,把握好城投分化的趋势,并在合适的时机增加部分利率债波段的头寸。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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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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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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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5.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5.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5.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5.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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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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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不存在运用固有资金(认)申购、赎回或买卖本基金的情况。

 §8备查文件目录

 8.1备查文件目录

 1.《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

 3.《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4.《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5.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2存放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8.3查阅方式

 1.书面查阅:查阅时间为每工作日8:30-11:30,13:30-17:00。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2.网站查阅: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投资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或发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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