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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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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5-001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15年1月14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并于1月20日下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唐灼棉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全体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参股佛山市利迅达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20%股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月21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关于终止参股佛山市利迅达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议案》。

 公司原内部审计负责人林慧泓先生因个人原因于近日向第二届董事会提出辞去内部审计负责人职务的申请,林慧泓先生辞去内部审计负责人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会对林慧泓先生在担任内部审计负责人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同意聘任曾永强先生担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时曾永强不再担任财务部部长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曾永强先生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0日

 附件:

 曾永强先生个人简历:

 曾永强,男,1982年1月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5年7月-2009年11月任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副经理;2009年11月-2011年4月任朗坤环保集团财务经理;2011年4月-2013年4月任科立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3年4月至今,先后担任本公司证券部部长、财务部部长,现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曾永强先生目前持有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220,000股,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至今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5-001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参股佛山市利迅达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4年11月26日,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佛山市利迅达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20%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参股佛山市利迅达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8)。根据《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利迅达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及霍锦添关于佛山市利迅达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增资及有关事项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的约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以增资方式认购佛山市利迅达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迅达”或“乙方”)20%股份。

 2015年1月19日,东方精工、利迅达及霍锦添在佛山签署了《终止协议》,三方确认,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框架协议》。

 2015年1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参股佛山市利迅达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20%股份的议案》,同意终止前述《框架协议》。

 二、终止参股利迅达框架协议的原因

 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公司、利迅达及其实际控制人霍锦添应最迟不晚于2015年1月20日达成正式的投资协议,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经三方友好协商仍未能就正式的投资协议于2015年1月20日之前达成一致意见的,利迅达应在2015年1月31日前将收到的1,500万元投资预付款返还给东方精工,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霍锦添对前述乙方返还投资预付款和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自2014年11月27日公告参股利迅达20%股份的框架协议后,聘请中介机构对利迅达进行了尽职调查,三方经多次友好协商,未能就参股事项最终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5年1月19日签署了《终止协议》。

 三、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东方精工、利迅达、霍锦添三方确认,因投资时机未成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框架协议》。

 第二条:利迅达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东方精工于《框架协议》项下支付给利迅达的预付款1,500万元人民币返还给东方精工,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东方精工支付占用资金期间(自东方精工支付1,500万预付款之日起至乙方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霍锦添对前述利迅达返还投资预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终止参股利迅达框架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利迅达、霍锦添于2014年11月26日签署的《框架协议》属于协议各方对参股事项进行磋商的意向性文件,尚未签署正式的参股投资协议,本次终止参股利迅达的《框架协议》不影响公司由专用设备制造商转型为智能包装物流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这一发展战略的实施,公司将继续以国际化、自动化、智能化为方向,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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