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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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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在股份变动报告中披露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第九十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户,在两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第九十一条 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 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第九十四条 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第九十五条 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第九十六条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九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破产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签发。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责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4、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5、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的责任: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3、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经理层的责任:1、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2、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3、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4、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的责任: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或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上市后实施。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7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月20日召开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1日

附件:《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予以报告。

(一)发生交易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会办公室及证券部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三)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五)预计公司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

(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九)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二十一)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下属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十四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下属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

各部门、下属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报告。

如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九条 报告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

报告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A股后生效执行。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8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2月6日(星期五)

股权登记日期:2015年1月30日(星期五)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投票时间:2015年2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5年2月6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2月6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2月6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会议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议案名称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上述事项已经于2015年1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详细内容见2015年1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于2015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进行登载。

三、会议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3688石英股份2015年1月30日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2、登记时间:2015年2月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其他事项

会议联系人:李兴娣,电话:0518-87018519;传真0518-87018517;邮箱:dsh@quartzpacific.com;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1日

1、附件:授权委托书

2、报备文件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2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书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全体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时间: 2015年2月6日(星期五)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事项数量
752688石英投票4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议案序号内容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1-4号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99.001股2股3股

2、分项表决方法

序号议案内容申报

代码

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7526881.001

2股3股
2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7526882.001

2股3股
3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7526883.001

2股3股
4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7526884.001

2股3股

(三)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一)股权登记日 2015年1月30日 A 股收市后,持有本公司A 股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议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股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52688买入99.001股

(二)如持有本公司A 股的投资者拟对本次会议第1号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股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52688买入1.001股

(三)如持有本公司A 股的投资者拟对本次会议第1号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股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52688买入1.002股

(四)如持有本公司A 股的投资者拟对本次会议第1号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股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52688买入1.003股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3、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4、当选举票数超过1亿票时,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9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1 月20日,收到董事邵鹏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邵鹏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邵鹏先生辞去董事的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此次董事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正常运作。公司将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

公司对邵鹏先生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和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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