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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或“本公司”)子公司焦作市福多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多多公司”)与焦作市东方金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铅公司”)、焦作市东方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力公司”)、张予中、张国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如下:
一、诉讼事项情况
福多多公司与东方金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详见本公司2014年1月21日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9)。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多次组织福多多公司和几名被诉人进行调解。鉴于被诉人东方金铅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同时一名被诉人张国卓处于失联状态无法参与法庭调解,公司与福多多公司咨询各方意见,经审慎判断,为降低后续诉讼及执行风险,尽快收回预付货款,增加福多多公司现金流动性和资金效益,福多多公司同意法庭调解,并暂时撤回对张国卓的起诉。各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5年1月16日,福多多公司收到焦作中院《民事裁定书》([2014]焦民三初字第00004-1号)和焦作中院《民事调解书》([2014]焦民三初字第00004号)。
《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原告福多多公司在与被告东方金铅公司、东方电力公司、张予中、张国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卓的起诉。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福多多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卓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福多多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卓的起诉。
《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原告福多多公司在与被告东方金铅公司、东方电力公司、张予中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被告东方金铅公司与原告福多多公司终止双方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的原材料买卖合同。
2.被告东方金铅公司返还原告福多多公司货款1600万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付清。如果逾期未付清:于2015年3月31日前付款的,东方金铅公司按总货款1800万元付清货款;如果超过2015年3月31日未付清货款,东方金铅公司立即按2083万元付清货款,2015年4月1日起福多多公司可以申请执行总货款2083万元的余款。
3.被告东方电力公司、张予中对上述第2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各方当事人表示其他互不争执。
5.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为125262元,由原告福多多公司、被告东方金铅公司各负担62631元。
6.本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福多多公司已经在2013年度财务报告中针对此款项计提了416.68万元的坏账准备,福多多公司与被告东方金铅公司、东方电力公司、张予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经送达,该《民事调解书》执行后,不会对本公司2014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焦民三初字第00004-1号)
2、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焦民三初字第00004号)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