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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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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5-002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工厂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及涉嫌环境污染案
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月18日,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该起诉书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也同时收到起诉书,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建德化工二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要求本公司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建德化工二厂(本公司)及另2家企业以及李强、李兆福共同支付处置费用1000万元(以鉴定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用于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等,同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起诉书》的具体内容与2015年1月14日《法制日报》上报道的基本一致。本公司已于2015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此外,2015年1月19日,建德化工二厂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决定书认为:在审理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胡志红、汪健、徐国富涉嫌环境污染罪过程中有遗漏罪行,对原起诉书进行补充(原起诉内容及审理情况本公司已在2014年6月10日、7月19日、7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次主要补充内容为: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建德化工二厂、胡志红、建德宏安货运输公司(及老板徐国富)、社会人员汪健涉嫌将10000余吨建德化工二厂的磷酸盐混合液运往山东东营等地交给无处置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非法处置。《追加起诉决定书》对上述违法行为追加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上述涉案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也将对后续进展情况及时披露。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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