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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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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芭田债”2015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170 证券简称: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15-06

 债券代码:112149 债券简称:12芭田债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芭田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1月23日,凡在2015年1月2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月23日(含)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公司债券将于2015年1月26日(因2015年1月25日为周日,故顺延至2015年1月26日)开始支付2014年1月25日至2015年1月24日期间利息。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发行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芭田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49))至2015年1月24日将期满两年。根据本公司“12芭田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芭田债。

 3、债券代码:112149。

 4、发行总额:人民币5.4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息:票面利率为5.8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 。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9、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4年跟踪评级报,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0、本次付息起息日:2014年1月25日。

 11、付息日:自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3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芭田债”的票面利率为5.80%。每手“12芭田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2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5年1月23日。

 2、除息日:2015年1月26日。

 3、付息日:2015年1月26日。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80%,下一付息期起息日为2015年1月25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月2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芭田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粤兴二道10号7-8楼

 联系人:张重程、熊小菊

 电话:0755-86578985;0755-26951598

 传真:0755-26584355

 邮政编码:518057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22层

 联系人:王庆华、刘国谋

 电话:0755-23953946

 传真:0755-23953850

 邮政编码:51803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梁一霞

 联系电话:0755-25938019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 002170 证券简称: 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15-07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重组议案。

 2014年11月7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申请文件已于2014年11月13日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14155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2014年12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在收到《反馈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中的有关问题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调相关中介机构准备有关回复材料,其中《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对超过有效期的相关财务资料予以补充更新,而以上事项的完成所需工作时间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回复材料并报送证监会,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期报送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后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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