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1月23日,凡在2015年1月2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
年 1月2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发行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光电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48)至?2015年1月25日将期满?2年。根据本公司“12光电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光电债
3、债券代码:112148
4、发行总额:5亿元人民币
5、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08%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执行新利率,新利率在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起息日:2013年1月25日
11、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2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 年至2016 年的1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1月2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6 年1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信用等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 2014 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2月2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光电债”的票面利率为5.08%,每手“12光电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0.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5.72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5年1月23日
2.除息日:2015年1月26日
3.付息日:2015年1月26日
4.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08%
5.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1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月2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光电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周山路10号
邮编:471003
联系人:叶华 李林
咨询电话:0379-64326068
传真:0379-64326068
八、相关机构
1、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联系人:谢良宁、林海升
联系电话:0755-23976888
传 真:0755-23970719
(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6号楼3层
联系人:马伟、江珊
联系电话:010-64818549
传 真:010-64818501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 车军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