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15-03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12月5日,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86号)。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及声明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一)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2、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本公司严格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行为,并对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如有)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与发行人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已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
2、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如有)的相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义务;
3、本公司保证,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如有)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4、本公司承诺依照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黄俞先生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2、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家庭成员及本人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本人严格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行为,并对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如有)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与发行人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已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
2、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如有)的相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义务;
3、本人保证,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如有)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4、本人承诺依照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华控赛格本次非公开发行11,000.00万股股票发行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的华控赛格的股份,也不由华控赛格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机构声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律师声明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审计机构声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内容,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大华审字[2014]002644号、大华审字[2013]002669号和大华审字[2012]055号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验资机构声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内容,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5]000008号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股票代码:00006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林路富春东方大厦1212、1213、1215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林路富春东方大厦1212、1213、1215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01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林路富春东方大厦1212、1213、1215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林路富春东方大厦1212、1213、1215
法定代表人:黄俞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股东名称: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60%;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0%。
注册号码:440301104117530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691179395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117939-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2009年6月29日~2019年6月29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联系方式:0755-8279860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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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泰股东结构如下:
1、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
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黄俞持股比例为83.40%;黄雪忠持股比例为16.60%。
其中黄俞先生与黄雪忠先生为叔侄关系。
2、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及持股情况:清华大学持股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华融泰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黄俞。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简介
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30日,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为1,180万元,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香林路富春东方大厦1209,法定代表人为黄俞。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
2、实际控制人简介
黄俞:男,1968年出生,英国格林威治大学研究生毕业。曾任中农信公司经理,中农信河北贸易公司总经理,中亚信托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江西紫光医药集团董事长,鹏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等。现任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清华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鹏华基金监事会主席,清控人居董事长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1、控股股东奥融信控股、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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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控制人黄俞控股、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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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
华融泰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融泰其他持股5%以上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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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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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之内受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融泰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未完结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华控赛格外,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联合水泥(香港联交所股票代码01312)56.06%发行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权益变动的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由于前期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巨额亏损尚需较长时间消化,华控赛格目前处于亏损状态,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均未得到明显改善。截至2014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为72.42%,流动资产仍低于流动负债,处于高负债环境运行,资产负债结构严重不合理,银行融资空间较小,营运资金很大程度上依赖股东提供的借款,不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增长,因此华控赛格亟待需要补充资本金。华融泰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愿意通过增资华控赛格支持其发展。本次增资补充流动资金后,华控赛格资产负债率将明显下降,资金实力及抗风险能力增强,有利于华控赛格更好地实施业务的拓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华控赛格的股份。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程序及时间
2014年1月19日,华控赛格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4年3月28日,华控赛格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2014年4月15日,华控赛格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4年5月30日,华控赛格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
2014年6月16日,华控赛格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4年9月17日,华控赛格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具体用途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版)的议案》。
2014年10月9日,华控赛格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华控赛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2014年10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无条件通过。2014年12月5日,华控赛格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86号),核准公司发行11,000.00万股新股。
华控赛格于2015年1月9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华融泰发行11,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根据大华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5]000008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29,1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976,169.8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22,123,830.20元。
华控赛格已于2015年1月14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1月21日。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156,103,0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41%,为第二大股东。
(一)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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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本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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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华融泰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认购华控赛格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11,000万股。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4年1月19日
2、发行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1)华控赛格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4.81元,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华控赛格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若华控赛格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华控赛格民币普通股(A股)总计不超过11,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具体发行数量由华控赛格股东大会审议确定。若华控赛格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认购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1)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支付方式为现金认购。
(2)支付方式
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本次华控赛格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同意在华控赛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认购人收到华控赛格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并在验资完毕、扣除发行费用后划入华控赛格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限售期
认购人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华控赛格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5、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本协议获得华控赛格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协议获得华控赛格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有权部门的同意、许可、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6、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①华控赛格股东大会通过,或②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构成华控赛格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时间:2014年3月28日
2、修改内容
(1)将原《认购协议》的生效条件修改为: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①本协议获得华控赛格董事会审议通过。
②本协议获得华控赛格股东大会批准。
③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有权部门的同意、许可、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2)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适用《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本补充协议与《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如有不一致或冲突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其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融泰持有的华控赛格156,103,049 股已质押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上市公司权益变动资金来源为华融泰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支持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后,还将在适当时机进入未来有增长潜力的行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和业务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未来业务将出现部分调整外,未来12个月无重大资产处置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截至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的计划。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有相关调整意向,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的方式,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华控赛格《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没有重大变动计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和经营场所,在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不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1年度至2014年1-9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销售采购商品
1、采购商品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方采购商品金额及其占上市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
2、销售商品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方销售商品金额及其占上市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
2014年5月30日,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4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2014年预计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方关联交易采购和销售金额均不超过2,950万元。
上述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融泰之重要股东清华控股(持有华融泰40%的股份)的下属企业,为华融泰之关联方。
(二)2013年11月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2,000万元,与深圳市前海弘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前海华泓投资,上市公司持股50%,深圳市前海弘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0%。其中深圳市前海弘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华融泰之关联方。
(三)2014年4月2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增资扩股清控人居环境研究院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以现金人民币5,000万元、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软件著作权资产组合及所持有的中新苏州工业园区清城环境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评估作价、深圳市前海弘泰清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现金共同对北京清控人居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此次增资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清控人居52.81%股权。其中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融泰之重要股东清华控股(持有华融泰40%的股份)的下属企业,为华融泰之关联方。
(四)2015年1月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自2014年12月30日至 2015年06月30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华融泰及实际控制人黄俞分别于2014年4月10日、2014年4月15日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上市公司、华控赛格、标的公司 |
指 |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本公司、华融泰、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奥融信 |
指 |
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华融泰因认购华控赛格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1,000 万股导致其持有华控赛格股票超过 20%的行为 |
认购协议 |
指 |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
补充协议 |
指 |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
最近三年 |
指 |
2011年、2012年、2013年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
1 |
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万元 |
60% |
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
2 |
深圳市北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30% |
电子产品、网络通讯设备、家庭智能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手机用振动马达的销售;计算机系统、软件研究开发;数据处理(不含限制项目);销售计算机软件和网络产品;企业营销和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从事广告业务 |
3 |
深圳市新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
6,000万元 |
5%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燃气设备的购销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180万元 |
83.4% |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 |
2 |
深圳市北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70% |
电子产品、网络通讯设备、家庭智能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手机用振动马达的销售;计算机系统、软件研究开发;数据处理(不含限制项目);销售计算机软件和网络产品;企业营销和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持股比例/出资比例 |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
1 |
华融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1.5万美元 |
100% |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
2 |
北京紫光制药
有限公司 |
13,333万元 |
60% |
生产片剂(含抗肿瘤药)、凝胶剂、乳膏剂、粉针剂(头孢菌素类)、贴剂(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3日);销售钝顶螺旋藻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 |
3 |
义县高乐黄金
有限公司 |
500万元 |
49% |
萤石开采(经营期限至2014年8月25日)、加工、销售;经济信息咨询;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汽车配件、计算机及软硬件、百货销售。 |
4 |
锦州高乐萤石矿业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14.70% |
萤石加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5 |
成都支付通新信息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 |
4,885万元 |
7.2% |
银行卡专业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银行自动柜员机维护、网页设计;金融机具销售、租赁及安装,维修维护;市场调研;银行卡收单(有效期限至2018年1月5日)(以上经营项目不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或许可的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资质证经营)。 |
6 |
和田华融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45% |
矿业投资、矿产品销售 |
7 |
深圳市华融泰金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35万元 |
43.32% |
投资咨询及投资管理(以上均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银行、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8 |
深圳市前海清控弘泰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55%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 |
9 |
深圳市前海弘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3,000万元 |
35%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 |
项??目 |
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度 |
2012年12月31日
/2012年度 |
2011年12月31日
/2011年度 |
资产总额 |
1,955,036,952.52 |
950,561,107.36 |
820,381,026.01 |
净资产 |
1,045,326,365.52 |
545,830,598.56 |
527,736,701.72 |
营业收入 |
348,860,386.52 |
329,328,437.43 |
354,296,357.28 |
净利润 |
14,436,123.30 |
18,093,896.84 |
21,566,682.39 |
净资产收益率 |
1.38% |
3.31% |
4.09% |
资产负债率 |
46.53% |
42.58% |
35.67%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居留权 |
黄 俞 |
男 |
董 事 长 |
3303231968****4015 |
中国 |
深圳 |
无 |
易培剑 |
男 |
董事、总裁 |
3502031970****4056 |
中国 |
深圳 |
无 |
张 轶 |
男 |
董事、副总裁 |
3101051977****0439 |
中国 |
上海 |
无 |
童利斌 |
男 |
董 事 |
1101081972****8935 |
中国 |
北京 |
无 |
周立业 |
男 |
董 事 |
1101081963****8959 |
中国 |
北京 |
无 |
张红敏 |
女 |
监 事 |
4201111974****7642 |
中国 |
北京 |
无 |
张诗平 |
男 |
财务总监 |
4301031963****3054 |
中国 |
深圳 |
无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
201,345,033 |
22.45% |
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56,103,049 |
17.41% |
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 |
68,392,697 |
7.63% |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 |
3,130,000 |
0.35% |
王素辉 |
2,907,900 |
0.32% |
贾云琦 |
2,661,556 |
0.30% |
王利娟 |
2,480,200 |
0.28% |
邱剑芳 |
2,007,000 |
0.22% |
国玉发 |
2,000,000 |
0.22% |
陈楚君 |
1,897,492 |
0.21% |
合计 |
442,924,927 |
49.40%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66,103,049 |
26.43% |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
201,345,033 |
20.00% |
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 |
68,392,697 |
6.79% |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 |
3,130,000 |
0.31% |
陈进平 |
2,955,000 |
0.29% |
贾云琦 |
2,812,900 |
0.28% |
史和初 |
2,791,090 |
0.28%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信托—金海10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 |
2,592,225 |
0.26% |
陈国玲 |
2,561,100 |
0.25%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00 |
0.25% |
合计 |
555,183,094 |
55.15% |
项 目 |
2014年1-9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同方光电(沈阳)有限公司 |
- |
- |
15,395.58 |
21.93% |
333.51 |
3.48% |
- |
- |
沈阳同臻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 |
358.31 |
0.51% |
- |
- |
- |
- |
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3,545.98 |
36.98% |
- |
- |
合计 |
- |
- |
15,753.89 |
22.44% |
3,879.49 |
40.46% |
- |
- |
项 目 |
2014年1-9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沈阳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
- |
- |
30,517.78 |
42.68% |
1,693.43 |
17.47% |
- |
-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
281.64 |
11.02% |
20,830.64 |
29.13% |
- |
- |
- |
- |
钦州市同方和宸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302.23 |
50.95% |
5,174.98 |
7.24% |
825.42 |
8.52% |
- |
- |
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
- |
- |
6,067.57 |
8.48% |
3,615.46 |
37.31% |
- |
- |
合计 |
1,583.87 |
61.97% |
62,590.97 |
87.53% |
6,134.31 |
63.30% |
- |
- |
(下转A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