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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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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影子银行”为货币宽松创造条件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曾刚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曾刚

 1月16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正式启动对委托贷款的规范工作,预示着监管部门针对“影子银行”的清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考虑到近年来委托贷款规模增长迅速,存量已达2.5万亿元,《办法》出台的影响不容小觑,由此也引发了业内的高度关注。

 演变为“影子银行”的主要途径

 所谓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这项业务之所以出现,主要因为1996年颁行《贷款通则》对贷款人进行了严格限定,一般企事业单位不能直接从事贷款业务,由此导致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借贷需要通过商业银行来完成。

 现有监管体制下,委托贷款算是银行的一项表外业务,既不占用银行的信贷额度,也不产生对风险资本的要求,监管成本极低。这样一项业务的本意,只是为便利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长期来的规模也相对平稳,2009年之前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一般在5%左右,没有受到太多的关注。之后,随“影子银行”的兴起,委托贷款增长开始加速。不过,委托贷款真正繁荣,还是在监管部门着手清理“影子银行”之后。早前各种通道业务相继被围堵之下,委托贷款开始摇身一变为“影子银行”的当家花旦。

 从绝对数额看,2011年,委托贷款累计新增1.3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48%;2013年累计新增2.55万亿元,同比增长97%。2014年委托贷款的累计发放额2.51万亿元,与2013年大体持平。但考虑到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有一定萎缩,委托贷款在社会融资中的占比还在继续上升,从2013年底的14.75%,上升到2014年底的15.25%。分月度来看,2014年12月的新增委贷为历史最高,达到4582亿元,占社会融资总量规模的27.11%,而当月新增的人民币贷款才6960亿元。在实体经济低迷、融资环境持续恶化的背景下,委托贷款逆势扩张显然脱离了正常的方向,而演变成了“影子银行”的主要途径。

 与其他“影子银行”发展的逻辑相同,委托贷款异常繁荣大概有以下几方面原因:其一,从融资需求方讲,实体经济经营日趋困难,一些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以及受现行调控政策限制的行业(如地方投融资平台、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能耗行业等),难以通过合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需要借助各种游离于监管之外,或监管稍弱的渠道。其二,从资金供给者而言,部分资金充裕或融资渠道较广的企业,在实体经济低迷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委托贷款来拓展收入来源;其三,从银行的角度,由于受信贷规模限制、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约束以及贷款投向等多因素影响,通过委托贷款(事实上可能是自有资金放贷)绕道表外,可以降低监管成本,这与早前盛行的各类通道业务在本质上并无二致,核心仍在于监管套利。由于委托贷款的爆发式增长背后是“影子银行”的卷土重来,其过度发展可能蕴含的危害也大抵相同,既不利于经济改革与结构调整深入,也使相当规模的潜在风险游离于监管之外,得不到应有的管理。

 再次回归本源

 为限制委托贷款异化发展可能产生的危害,《办法》主要在几个主要方面进行了规范。

 业务属性和管理模式方面,一是明确委托代理关系,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二是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受理业务的前提、签订合同的要素、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账户管理和账务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强化委托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委托资金来源的核查,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

 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核查与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等。

 总体上看,《办法》规范的内容相当全面,对委托贷款业务的主要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随着《办法》的正式通过并付诸实施,委托贷款的发展将再次回归本源。当然,鉴于委托贷款现有规模已经较大,近来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也较高,《办法》将不可避免地外溢到实体经济。与之相关的行业、企业或金融市场,都可能受到短暂影响,需要宏观政策上(尤其是货币政策)积极关注并应对。反过来看,加强对“影子银行”的清理,可以改善资金配置扭曲的现状,本身也为货币政策的进一步放松(全面降准或降息)创造条件,近期或有相应的宽松政策出台。

 新兴融资模式迎来爆发式增长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在《办法》规范委托贷款之后,“影子银行”的清理是否就算大功告成?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以委托贷款为代表的“影子银行”,产生于客观的内外部环境,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风险,但体制外的融资需求始终都存在。这也能解释,从2010年至今,监管大棒挥舞了一轮又一轮,但“影子银行”就像“打不死的小强”,总能换一个马甲后迅速卷土重来。鉴于此,我们估计,经过短暂调整后,很快可能出现新的“影子银行”热点。

 从产生和发展的逻辑看,容易取得成功的“影子银行”模式,一般都处于监管空白地带,要么是因监管制度本身不完善,要么就是因不同监管部门的标准不一、协调不畅。在过去几年中,随着监管制度的不断修正,以及跨部门监管协调的强化,原来以体制内金融机构主导的“影子银行”(有人也将其称为“银行的影子”)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随着委托贷款规范的尘埃落定,正规体系内的腾挪空间正在越来越小。与之相对应的是,近期以来,政策面对民间金融发展,尤其是冠以互联网金融名义的各种金融活动如P2P和众筹等的态度却相当宽容。综合这些情况,我们认为,未来的“影子银行”重心将迅速往这些新兴的体制外模式转移。当然,这不排除部分正规金融机构如银行参与其中,事实上,已经有不少银行开展了线上P2P业务,并积累起了相当的业务经验和客户资源。

 总体上,由于新兴金融业态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则,而且,未来也不大可能建立起与正规金融机构相类似的监管标准。这意味着,其相对正规机构在监管成本上的优势将长期存在,这为新一轮的监管套利创造了基本条件。由此预计,2015年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的新兴融资模式可能迎来一次爆发式增长,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甚至更多的银行将介入其中。当然,这种爆发式增长,不意味着P2P本来的模式和普惠金融会大发展,而不过是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又一次华丽变身。对此,监管者或许应该有更长远的考虑,并及早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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