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1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息披露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902

 传真:057187659965

 联系人:吕传红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1506872431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浙商银行于2004年6月30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2004年7月26日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截至2013年末,全行总资产 4,881亿元,已开业分支机构 114 家,资本充足率 11.53%,不良贷款率 0.64%,全年实现净利润 49.01 亿元,获得“2012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表现突出银行”、“2013年中国区最具竞争力银行投行”、“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等荣誉,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2013年“全球银行业 1000强”排名攀升至第 235 位。

 随着金融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银行业的经营环境也将发生显著变化。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浙商银行将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稳中求进,改革创新,进中求好,致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

 沈仁康,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丽水市副市长,副市长、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现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刘晓春,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编辑部副主任、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现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

 徐仁艳,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副行长。现任浙商银行副行长。

 王明德,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温州分行科长、副行长,中国银行日本大阪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日本东京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 IT 蓝图办公室资深专家(总经理级)。现任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钭秀芳,大专,经济师。曾任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江万福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浙江省妇女发展研究协会常务理事。

 沈小军,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绍兴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绍兴县经济贸易局党组书记、局长,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董事。

 高勤红,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会计、信贷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信贷科科长、科级稽核员、武林支行副行长。现任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顾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胡天高,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干部,中国银行东阳市支行副行长。现任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王水福,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杭州西子电梯厂厂长,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现任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陶学根,大学,经济师。曾任浙江省诸暨市红门信用社主任,中国农业银行诸暨市支行营业所主任、副行长。现任李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周永利,荣誉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供销公司经理。现任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浙江省第十届、第十一届政协委员。

 章贤妃,大学,会计师。曾任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和助理总裁。现任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陈国平,研究生。曾任玉环县副县长,临海市市长,浙江省体改委副主任、证券办主任,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现任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理事长、浙江上市公司协会会长,浙商银行独立董事。

 金雪军,研究生,教授。曾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等。现任浙江大学金融学求是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大学江万龄金融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

 钱子辉,大专,高级会计师、税务师。曾任慈溪市交电公司副书记、商业局副局长、财办主任、财税局长,奉化市常务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浙江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浙江省地税局副局长,浙江省地税局巡视员。现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

 徐新桥,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县支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慈溪县支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资深专家。现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

 鲁伟鼎,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万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裁,万向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工商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现任万向董事局执行董事、万向集团首席执行官、党委副书记,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民生人寿保险股份公司董事长,浙商银行监事会主席。

 钟浙晓,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浙江省诸暨市呢绒服装厂厂长,浙江省诸暨市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浙江省诸暨市西子宾馆总经理兼诸暨市人民政府招待所所长。现任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复旦大学董事会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严建文,大学,会计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上虞市支行会计辅导员,中信实业银行上虞支行公司部经理。现任浙江金盾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金通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 华,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干校校长、桐乡市支行行长、青岛市北一支行副行长。现任浙江新澳集团房产事业部总经理。

 余培祥,研究生,经济师。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处外债管理科副科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正科级机要秘书、浙商银行办公室文秘中心主管经理、浙商银行办公室主任助理(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浙商银行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浙商银行办公室主任、职工监事。

 沈利荣,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杭州金融管理学院讲师,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任科员、工商信贷处副科长、信贷管理处副科长、科长,浙商银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制度中心主管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浙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葛立新,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杭州延安路支行)业务部副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市场开发处副科长、科长,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处科长、高级客户经理,浙商银行业务管理部主管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小企业信贷部副总经理(兼),浙商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浙商银行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浙商银行发展研究部总经理兼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职工监事。

 董舟峰,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分行科长、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兼宁波支行行长、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浙商银行办公室副主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浙商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蒋志华,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浙江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浙商银行独立董事。现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特约研究员、浙江省金融工程学会副理事长、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浙江工业大学全球浙商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大学兼职教授、浙商银行外部监事。

 周建松,研究生,教授。曾任浙江银行学校教师、教研室主任、副校长、校长、党委书记,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院长,浙商银行独立董事。现任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党委书记、中国金融学会理事、浙江省金融学会副会长、浙江地方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浙商银行外部监事。

 冯狄生,大专,会计师。曾任浙江省财政厅商贸处、外债金融处、工业处、农业处处长,副巡视员,浙江省财政学会农研分会副会长。现任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会长、浙商银行外部监事。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叶建清,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浙江商业银行筹建协调工作小组成员,浙商银行行长助理。现任浙商银行副行长。

 陈春祥,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兴县支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行长、市场开发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浙商银行行长助理。现任浙商银行副行长。

 徐蔓萱,大学,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审计处副处长(正处级),浙商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商银行行长助理。

 冯剑松,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信银行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负责人及副行长,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筹建组负责人,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陕国投工作组组长。现任浙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浙商银行于2013 年 11 月13日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售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联系人:徐建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2号)进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50份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的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销售机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前(包括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请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 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 ÷1.00=10,000.00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010.8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88.08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