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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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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东源电器 公告编号:2015-001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4 年 12月 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发布了《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示公告暨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1月16日(周五)下午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15:00至2015年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技术中心三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振兴北路16号)。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益源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8,377,37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0405%。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58,065,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7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40人,代表股份311,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5,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2、本次会议股东无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8,311,47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1%;反对15,0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弃权50,9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9,98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107%;反对15,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49%;弃权50,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44%。

 2、《关于回购公司生产附属用房(生活楼)室内装修工程的议案》

 关联股东孙益源、邱卫东、吴强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

 同意18,095,588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9%;反对33,1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3%;弃权24,1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40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316%;反对33,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97%;弃权24,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8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景忠和李论两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苏永证字(2015)第009号《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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