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16日(星期五)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15:00 至2015年1月16日15:00。
2、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30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股份482,956,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3961%。
其中: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7,147,6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6095%。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5,808,7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86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全体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通过《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878,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8%;
反对1,073,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694,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7%;
反对1,073,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弃权1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694,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7%;
反对1,073,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弃权1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改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694,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7%;
反对1,073,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弃权1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同意191,859,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65%;
反对1,073,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56%;
弃权1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9%。
5、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694,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7%;
反对1,073,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弃权1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694,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7%;
反对1,073,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弃权1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694,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7%;
反对1,073,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弃权1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694,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7%;
反对1,073,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弃权1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修改《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694,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7%;
反对1,073,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弃权1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694,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7%;
反对1,073,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弃权1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11、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694,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7%;
反对1,073,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弃权1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熊德政律师、王冰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张学兵确认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