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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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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5-002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概况

 2012年6月29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7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实华惠鹏塑胶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人民币3238.3万元) 判令被告一(佛山市顺德区简美电器有限公司)清偿原告九张银行承兑汇票债务本金人民币2998.5万元及自每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依据《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授信合同》第六条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及复利);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0万元(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约定“汇票金额5%”计算); 判令被告二(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实华惠鹏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三(邓锡伟)、被告四(黄洁萍)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该事项详见2012年8月4日巨潮资讯网《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14年8月25日巨潮资讯网《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重大事项部分))。

 公司2014年12月23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27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一:佛山市顺德区简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二:邓锡伟

 被告三:黄洁萍

 被告四:深圳市实华惠鹏塑胶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在《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四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是由被告邓锡伟伪造被告四及骗取被告四前经理侯文胜签名而与原告等签订,且邓锡伟亦已承认侯文胜对此不知情,彼时亦没有权力签订该协议,如前所述,该协议为无效协议,而被告四并未参与该协议的签订,其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对于被告四没有约束力,因此,被告四不应承担本案的责任。被告四的抗辩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四承担责任的诉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简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贷款本金29962344.54元及资金占用费(分别从2012年1月30日起,以2497344.54元计;从2012年2月1日起,以507.50万元计;从2012年2月1日起,以70万元计;从2012年5月17日起,以594.60万元计;从2012年5月22日起,以699.60万元计;从2012年5月24日起,以874.80万元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邓锡伟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简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黄洁萍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简美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372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872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16698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简美电器有限公司、邓锡伟连带负担1920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内容详见2014年12月25日巨潮资讯网《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2015年1月15日,公司收到佛山市禅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生效确认书,确认(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诉讼判决书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公司没有任何影响。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佛山市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27号)。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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