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百大”)为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大厦”)提供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公司收购“徐百大”前发生的担保事项),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AC公司”)
被告一: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
“白云大厦”于2003年6月在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市淮海东路支行(以下简称“徐州淮东工行”)办理金额为1404万元、925万元两笔贷款,“徐百大”对上述两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04年2月借款到期后,“白云大厦”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徐州淮东工行”于2005年7月将本案借款本息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南京办事处”),2008年6月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徐州地区275项不良资产债权组合包(含本案借款本息),“DAC公司”拍得本涉案债权。
三、诉讼请求
“DAC公司”多次与“白云大厦”协商无果,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329万元以及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的利息为2951.450419万元,自2014年5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对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计收复息);
2、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原徐州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判决情况
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内向原告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29万元。
2、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925万元为本金,按照编号为2003年淮东字第0017号的《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03年6月30日起据实计算至2009年6月17日止;以人民币1404万元为本金,按照编号为2003年淮东字第0018号的《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03年6月30日起据实计算至2009年6月17日止)。
3、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是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本公司收购称“徐百大”前已经发生,公司在历年的年度报告中均披露逾期担保的本息金额,并预测“白云大厦”的经营状况,估计偿还上述债务的可能性不大,公司已对逾期担保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徐百大”对本案判决表示不服,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上诉进展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