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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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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1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书面通知,并于2015年1月16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汉康先生主持。

一、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康盛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与杭州惠尔汽车空调有限公司2015年度在预计的金额范围内进行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陈汉康先生、周景春先生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杭州惠尔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新动力电机(荆州)有限公司发生的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陈汉康先生、周景春先生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利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保证金额度,于2015年1月至12月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5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2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书面通知,并于2015年1月16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任毓申女士主持。

一、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康盛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杭州惠尔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定价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时,关联董事陈汉康先生、周景春先生依法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了《关于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定价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陈汉康先生、周景春先生依法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5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

三、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3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持有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润成”)7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浙江润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康盛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交换器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预计2015年度将向公司关联方杭州惠尔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浙江润成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惠尔”)销售产品金额不超过5,860,500元。

2015年1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陈汉康先生、周景春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合同签订金额或

预计金额

销售产品、商品杭州惠尔5,860,500
小计5,860,500

3、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7日,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浙江润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共计16.00万元,全部为房屋租赁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杭州惠尔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16号102室

(3)法定代表人:方志成

(4)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5)经营范围:研发、销售:汽车空调。

(6)股权结构:杭州惠尔系浙江润成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润成对其拥有100%股权。

(7)基本财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787.16万元,净资产-110.19万元,2014年1-12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413.65万元,净利润-170.7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陈汉康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且持有浙江润成7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浙江润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交易系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上述关联方对上市公司支付的款项不存在形成坏账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履约不能的可能性。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定价原则: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按照公允性的原则,依据市场条件公开、合理地确定。

(2)定价依据:以热交换器公司向与其无关联第三方客户销售同类货物所确定的最终价格为标准协商确定。

(3)付款及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买方应在货物验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90日后,10日内付清。买方以现款或者以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热交换器公司与杭州惠尔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了《货物销售协议》,杭州惠尔拟向热交换器公司采购不超过人民币5,860,500元的产品,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双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期限一年。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

2、上述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康盛热交换器有限公司2015年度拟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惠尔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同意浙江康盛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与杭州惠尔汽车空调有限公司2015年度在预计的金额范围内进行的关联交易。

2、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时,关联董事陈汉康先生、周景春先生依法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关联交易的规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货物销售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4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润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和《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向浙江润成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租房产金额为1,237,392元,承租房产金额为2,263,910元,其中水、电、气费的结算依据相关收费单位的缴费通知。

陈汉康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且持有浙江润成7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浙江润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公司向浙江润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出租房产和承租房产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15年1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陈汉康先生、周景春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住所:千岛湖镇新安东路601号204号

(2)法定代表人:陈汉康

(3)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4)经营范围:企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销售:汽车空调、电机、压缩机、汽车配件、控制器、航空设备及配件。

(5)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备注
陈汉康3,50070%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周珍1,50030%陈汉康先生的配偶;本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景春先生的姐姐
合计5,000100%

(6)基本财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46,088.85 万元,净资产5,572.94 万元,2014年1-12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2.61万元,净利润-1,864.96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同时为浙江润成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与浙江润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杭州惠尔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惠尔”)

(1)公司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16号102室

(2)法定代表人:方志成

(3)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4)经营范围:研发、销售:汽车空调。

(5)股权结构:杭州惠尔系浙江润成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润成对其拥有100%股权。

(6)基本财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787.16万元,净资产-110.19万元,2014年1-12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413.65万元,净利润-170.7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同时为浙江润成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与浙江润成的全资子公司杭州惠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3、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卡诺”)

(1)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南、蓬莱路西2#厂房

(2)法定代表人:朱俊

(3)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4)经营范围:汽车空调器及零配件研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及服务。

(5)股权结构:合肥卡诺系浙江润成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润成对其拥有100%股权。

(6)基本财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3,688.82万元,净资产2,270.51万元,2014年1-12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2,057.52万元,净利润164.9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同时为浙江润成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康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润成的全资子公司合肥卡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4、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联腾”)

(1)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3888号1栋1-5层01号

(2)法定代表人:何勤

(3)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4)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永磁同步电机及控制器;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汽车配件、制冷配件;货物进出口。

(5)股权结构:成都联腾系浙江润成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润成对其拥有80%的股权。

(6)基本财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6,538.44万元,净资产5,106.25万元,2014年1-12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313.95万元,净利润284.7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同时为浙江润成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润成的控股子公司成都联腾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5、新动力电机(荆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荆州)”)

(1)公司住所: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深圳大道98号

(2)法定代表人:陈志传

(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扁平电机、传统电机、防爆电机、空调压缩机和专用设备。

(5)股权结构:新动力(荆州)系浙江润成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润成对其拥有100%股权。

(6)基本财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13,943.25万元,净资产9,944.78万元,2014年1-12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2,418.10万元,净利润248.4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同时为浙江润成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与浙江润成的全资子公司新动力(荆州)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浙江润成于2015年1月4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由浙江润成承租本公司的房产,并由本公司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为坐落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区块内的部分房屋,即康盛学院办公楼三楼。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建筑面积为553平方米。

(2)租赁期限: 2015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租金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和场地使用租金):价格参照当地经营性用房平均租金水平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含税),租赁房屋的租金共计为人民币79,632元。

(4)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水、电、气费金额以相关收费单位开具的缴费通知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5)支付方式:租金每半年度支付一次,承租方应当于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租金支付结清。出租方收到水、电、气缴费通知5日内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足额支付水、电、气费;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费用后应及时向相关收费单位缴纳水、电、气费。

(6)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2、公司与杭州惠尔于2015年1月4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由杭州惠尔承租本公司的房产,并由本公司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为坐落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区块内的部分房屋,即7号房屋四楼。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建筑面积为4,500平方米。

(2)租赁期限:2015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租金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和场地使用租金):价格参照当地经营性用房平均租金水平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含税),租赁房屋的租金共计为人民币432,000元。

(4)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水、电、气费金额以相关收费单位开具的缴费通知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5)支付方式:租金每半年度支付一次,承租方应当于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租金支付结清。出租方收到水、电、气缴费通知的5日内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足额支付水、电、气费;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费用后应及时向相关收费单位缴纳水、电、气费。

(6)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3、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康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卡诺于2015年1月4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由合肥卡诺承租合肥康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并由合肥康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为坐落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南、蓬莱路西区块内的部分房屋,即2号房屋。房屋结构为钢架结构,建筑面积为5,040平方米。

(2)租赁期限:2015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租金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和场地使用租金):根据当地经营性用房平均租金水平,价格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含税),租赁房屋的租金共计为人民币725,760元。

(4)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水、电、气费金额以相关收费单位开具的缴费通知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5)支付方式:租金每半年度支付一次,承租方应当于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租金支付结清。出租方收到水、电、气缴费通知的5日内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足额支付水、电、气费;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费用后应及时向相关收费单位缴纳水、电、气费。

(6)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4、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与成都联腾于2015年1月4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由成都森卓管业有限公司承租成都联腾的房产,并由成都联腾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之一为坐落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五路中小企业园区的部分房屋,即1号、2号、3号房屋。房屋结构为钢架结构,建筑面积总计为9,219.60平方米。租赁房屋之二为坐落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五路中小企业园区的部分房屋,即办公楼二楼。房屋结构为混砖结构,建筑面积为1,354平方米。

(2)租赁期限:2015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租金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和场地使用租金):价格参照当地经营性用房平均租金水平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含税),租赁房屋的租金共计为人民币1,522,598元。

(4)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水、电、气费金额以相关收费单位开具的缴费通知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5)支付方式:租金每半年度支付一次,承租方应当于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租金支付结清。出租方收到水、电、气缴费通知的5日内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足额支付水、电、气费;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费用后应及时向相关收费单位缴纳水、电、气费。

(6)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5、公司与新动力(荆州)于2015年1月4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由本公司承租新动力(荆州)的房产,并由新动力(荆州)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为坐落于荆州开发区深圳大道新动力电机(荆州)有限公司厂区内部分房屋,即2号车间。房屋结构为钢架结构,建筑面积为23,351平方米,本次出租面积7,722平方米。

(2)租赁期限:2015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租金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和场地使用租金):根据当地经营性用房平均租金水平,价格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含税),租赁房屋的租金共计为人民币741,312元。

(4)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水、电、气费金额以相关收费单位开具的缴费通知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5)支付方式:租金每半年度支付一次,承租方应当于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租金支付结清。出租方收到水、电、气缴费通知的5日内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足额支付水、电、气费;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费用后应及时向相关收费单位缴纳水、电、气费。

(6)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上述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7日,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浙江润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共计16.00万元,全部为房屋租赁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租赁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租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杭州惠尔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新动力电机(荆州)有限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

2、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陈汉康先生、周景春先生依法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关联交易的规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房屋租赁协议》;

4、《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5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2015年度需进行金属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本公司专业从冰箱、冷柜、空调用制冷管路及其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热轧卷板和电解铜是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而其价格波动很大,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为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控制经营风险,锁定订单利润,公司拟于2015年度开展热轧卷板及电解铜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5年度预计开展的热轧卷板、电解铜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套期保值期货品种热轧卷板、电解铜
预计最高持仓量热轧卷板30,000吨,电解铜1,200吨
预计占用保证金3,000万元

公司主要在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热轧卷板最高持仓量不超过30,000吨,电解铜最高持仓量不超过1,200吨,预计保证金占用不超过3,000万元。建议申请3,000万元的保证金额度,用于2015年1月至12月期货交易。期货领导小组将根据市场情况分批投入保证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资金产生较大影响。

二、套期保值的目的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原材料价格涨价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三、期货品种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热轧卷板和电解铜期货品种,严禁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四、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原材料需求测算,并秉承谨慎原则,2015年度预计所需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如拟投入资金有必要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应将关于增加年度期货套期保值投入总额的议案及其分析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是锁定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订套期保值合约及平仓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依据公司经营状况以及与客户锁定的材料价格和数量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适时购入相应的期货合约,在现货采购合同生效时,做相应数量的期货平仓。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并在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在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公司可能无法实现在材料锁定价格或其下方买入套保合约,造成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按照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中规定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此外,在期货价格波动巨大时,公司甚至可能存在未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4、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5、客户违约风险:热轧卷板和电解铜价格出现不利的大幅波动时,客户可能违反材料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取消产品订单,造成公司损失。

六、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热轧卷板和电解铜期货品种,严禁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与客户锁定价格的材料数量,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权限下达操作指令,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如须追加保证金,则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3、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品种、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根据该制度,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4、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5、公司在针对客户锁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时,对客户的材料锁定数量和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小批量且没有违约风险的,实行一次购入套保合约;而对批量较大的客户将全面评估其履约付款能力,按一定的风险系数比例由公司期货操作小组分批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另外,如果客户在热轧卷板和电解铜价格出现不利变化时违约,公司还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八、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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