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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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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5-00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共审议5项提案,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月16日下午 14:00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人数36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6
外资股股东人数3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361,635,950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1,350,404,772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11,231,17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68%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67.44%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0.5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14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13
外资股股东人数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41,540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641,300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24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0.03%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0.03%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0.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宏伟先生、副董事长徐健先生、刘辉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刘钧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11 人,出席1人,其他10位董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4人,其他4位监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李桂萍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股数同意

比例

反对股数反对

比例

弃权股数弃权

比例

是否通过
到会有表决权股份1,359,206,61499.77%3,070,8760.23%00%通过
其中:A股1,350,427,07299.95%619,0000.05%00
B股8,779,54278.17%2,451,87621.83%00

2、审议通过《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股数同意

比例

反对股数反对

比例

弃权股数弃权

比例

是否通过
到会有表决权股份1,359,206,61499.77%3,049,8760.22%21,0000.01%通过
其中:A股1,350,427,07299.95%598,0000.0421,0000.01%
B股8,779,54278.17%2,451,87621.83%0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同意反对股数反对弃权股数弃权是否通过
比例比例比例
到会有表决权股份1,361,658,49099.95%598,0000.04%21,0000.01%通过
其中:A股1,350,427,07299.95%598,0000.04%21,0000.01%
B股11,231,418100%00%00%
持股5%以下股东11,253,71894.79%598,0005.04%21,0000.17%

4、审议通过《关于向各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同意反对股数反对弃权股数弃权是否通过
比例比例比例
到会有表决权股份1,361,658,49099.95%598,0000.04%21,0000.01%通过
其中:A股1,350,427,07299.95%598,0000.04%21,0000.01%
B股11,231,41810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欣华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同意反对股数反对弃权股数弃权是否通过
比例比例比例
到会有表决权股份1,361,184,34399.92%1,072,1470.08%21,0000.00%通过
其中:A股1,350,427,07299.95%598,0000.04%21,0000.01%
B股10,757,27195.78%474,1474.22%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侯阳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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