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签字:
贺占海 |
|
梁润彪 |
|
吴爱国 |
杨红星 |
|
丁喜梅 |
|
贾栓 |
孙燕红 |
|
张振华 |
|
白颐 |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远兴能源、公司、发行人 |
指 |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83 |
博源集团 |
指 |
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内蒙古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中源化学 |
指 |
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桐柏安棚碱矿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远兴能源向中源化学除河南油田外的全体股东(即博源集团、实地创业、挚信投资、汉高科技、中稷弘立、建银金博、南昌中科、奥美投资)发行股份购买中源化学81.71%股份,并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0,340,928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浩律所、法律顾问 |
指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瑞华审计、审计机构 |
指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远兴能源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博源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72号),远兴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0,340,928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履行了以下程序:
1、2013年7月1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及《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2、2013年12月17日,上市公司与中源化学全体股东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博源集团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3、2014年1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4、2014年2月18日,上市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博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稷弘立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5、2014年5月2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议案》。
6、2014年7月1日,远兴能源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4年第30次工作会议审核并获得有条件通过。
7、2014年7月28日,远兴能源获得了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72号《关于核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博源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文件,核准远兴能源向博源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8、2014年12月10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向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40名投资者,以及截至2014年9月30日远兴能源前20名股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不参与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认购)发出了《认购邀请书》。
9、2014年12月15日,发行人和海通证券接受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程序、原则和簿记建档的情况,最终确定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4.60元/股。
10、2014年12月19日,海通证券将收到的认购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13,129,432.93元后的资金1,037,225,201.47元划转至远兴能源指定的银行账号内。
11、2014年12月19日,瑞华审计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第12010014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2月18日15:00时止,海通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4名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1,050,354,634.40元。
12、2014年12月22日,瑞华审计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第12010015号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2月19日止,远兴能源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050,354,634.4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5,179,432.93元,远兴能源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5,175,201.4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28,337,964.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806,837,237.47元。
二、本次发行概况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2、股票面值:1元。
3、发行数量:228,337,964股。
4、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之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即4.56元/股。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4.60元/股,不低于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百分之九十,相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日暨申购报价日(2014年12月15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25元的87.65%。
5、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050,354,634.40元。发行费用共计15,179,432.9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35,175,201.47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配套资金拟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及补充流动资金。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14年12月10日向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40名投资者,以及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前20名股东发出了《认购邀请书》。2014年12月15日(T+5日)上午9:00至11:00接受认购对象的报价。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程序、原则和簿记建档的情况,确定了本次发行的最终结果。各发行对象的获配价格及获得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获配价格(元) |
获配金额
(元) |
获配数量
(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锁定期 |
1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
4.60 |
359,999,997.40 |
78,260,869 |
4.83% |
12个月 |
2 |
北京千石创富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
4.60 |
346,999,997.20 |
75,434,782 |
4.66% |
12个月 |
3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4.60 |
341,999,999.60 |
74,347,826 |
4.59% |
12个月 |
4 |
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4.60 |
1,354,640.20 |
294,487 |
0.02% |
12个月 |
合计 |
- |
1,050,354,634.40 |
228,337,964 |
14.10% |
|
上述各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四、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升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4年12月15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2、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4层4-1406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截至2014年12月15日,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3、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注册资本: 1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4年12月15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合资)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 20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截至2014年12月15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二)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4名发行对象除持有公司股票外,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无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当事人
1、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杨、钟夏楠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传真:021-63411061
2、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黄宁宁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45、46楼
经办律师:秦桂森、李良锁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联系传真:021-62676960
3、审计机构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顾仁荣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经办会计师:韩勇、徐宇清
联系电话:010-88095588
联系传真:010-88091199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比较
1、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390,553,880股,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持股总数
(股) |
持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1 |
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2.48 |
590,753,826 |
438,301,359 |
2 |
北京实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59 |
36,028,565 |
36,028,565 |
3 |
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24 |
31,178,566 |
31,178,566 |
4 |
天津汉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16 |
30,000,709 |
30,000,709 |
5 |
南昌中科摇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14 |
29,693,872 |
29,693,872 |
6 |
建银金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
2.14 |
29,693,872 |
29,693,872 |
7 |
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29 |
17,944,997 |
17,944,997 |
8 |
奥美股权投资基金(上海)中心(有限合伙) |
0.71 |
9,897,957 |
9,897,957 |
9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尊嘉ALPHA证券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0.49 |
6,802,700 |
- |
10 |
宏信证券-光大-宏信证券宏大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0.22 |
3,000,000 |
- |
2、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本公司前十大股东
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本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持股总数
(股) |
持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1 |
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6.49 |
590,753,826 |
438,301,359 |
2 |
建信基金-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83 |
78,260,869 |
78,260,869 |
3 |
北京千石资本-民生加银68号资产管理计划 |
4.66 |
75,434,782 |
75,434,782 |
4 |
泰达宏利基金-民生加银定向增发1号资产管理计划 |
4.59 |
74,347,826 |
74,347,826 |
5 |
北京实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23 |
36,028,565 |
36,028,565 |
6 |
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93 |
31,178,566 |
31,178,566 |
7 |
天津汉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85 |
30,000,709 |
30,000,709 |
8 |
南昌中科摇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83 |
29,693,872 |
29,693,872 |
9 |
建银金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
1.83 |
29,693,872 |
29,693,872 |
10 |
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11 |
17,944,997 |
17,944,997 |
注:本次发行新增4家股东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股本结构变化
股份类别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622,739,897 |
44.78% |
851,077,861 |
52.57%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无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767,813,983 |
55.22% |
767,813,983 |
47.43% |
三、股份总数 |
1,390,553,880 |
100.00% |
1,618,891,844 |
100.00% |
2、资产总量及资产结构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相应增加1,035,175,201.47元,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占比等数据指标均将得到良好改善。
3、业务结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公司向博源集团等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源化学81.71%股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050,354,634.40元,发行费用共计15,179,432.9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35,175,201.47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配套资金拟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及补充流动资金。
4、每股收益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228,337,964股新股,发行后股票总计1,618,891,844股,以2014年1-9月和2013年备考财务数据为基础模拟计算,公司本次发行前后每股收益和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变化如下:
项目 |
发行前 |
发行后 |
2014年1-9月 |
2013年度 |
2014年1-9月 |
2013年度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13 |
0.22 |
0.11 |
0.19 |
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元) |
0.13 |
0.22 |
0.11 |
0.19 |
5、公司治理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6、高管人员结构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独立性将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
7、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关系情况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带来新的同业竞争问题。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分析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备考财务报告假定本次非公开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完成后的资产架构(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影响),于本报告期初已经形成并独立存在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备考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瑞华专审字[2014]12010024号专项审计报告。发行人近两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4年
9月30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2012年
12月31日 |
总资产 |
1,846,115.36 |
1,773,229.74 |
1,536,419.24 |
总负债 |
1,089,030.64 |
1,042,155.47 |
831,463.9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501,698.92 |
483,230.15 |
457,898.76 |
资产负债率 |
58.99% |
58.77% |
54.12% |
项目 |
2014年1-9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541,905.34 |
577,955.24 |
620,109.57 |
营业利润 |
40,603.03 |
32,586.95 |
84,459.77 |
利润总额 |
41,276.17 |
55,581.92 |
89,294.6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8,122.39 |
29,959.48 |
39,034.41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13 |
0.22 |
0.28 |
注:1. 201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基本每股收益按照当年或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公司股份总数计算。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2014年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基本面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最近两年的财务数据不具可比性。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与专项存储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050,354,634.40元,净额为1,035,175,201.47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配套资金拟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1 |
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多用途
尿素项目 |
395,000 |
85,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
20,000 |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情况
目前,上市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将严格执行《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开设的专项账户中,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 |
692908766 |
浦发银行兴安北路支行 |
59040154500000618 |
中国光大银行鄂尔多斯分行 |
52920188000012865 |
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
7271110182600333172 |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开户银行、上市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多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节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的上市推荐意见
受上市公司委托,海通证券担任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具有保荐人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海通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海通证券内核小组的审核。
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六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及上市时间
上市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5日,就本次新增股份向中登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新增股份将于该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当日公司收到中登公司《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公司向4名发行对象发行的228,337,96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618,891,844股。
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1月16日。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证券代码:000683
上市地点:深交所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4名发行对象认购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第七节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询价过程、发行对象选择过程及配售数量和价格的确定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程序及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的资格符合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第八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机构声明
本公司已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杨 钟夏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王开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4日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黄宁宁
经办律师:
秦桂森 李良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15年1月14日
三、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顾仁荣
签字注册会计师:
韩勇 徐宇清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年1月14日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远兴能源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远兴能源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远兴能源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四)海通证券出具的《审核报告》
(五)国浩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瑞华审计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4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