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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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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8 证券简称:大西洋 公告编号:临2015- 01号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7,478,020.9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1年4月1日与自贡市宏锦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自贡市宏锦物资有限公司向公司供应镁粉12 吨,质量标准为活性镁含量≥99%,并要求生产厂家必须为南阳福森镁粉有限公司。自贡市宏锦物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将12吨镁粉送至公司板仓仓库,并向公司出具了《南阳福森公司镁粉质量检验报告单》,报告单显示该批次镁粉符合质量标准。公司将该批镁粉作为药芯焊丝的原料投入生产后,发现生产的药芯焊丝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检测该批镁粉的活性镁含量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也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经国家焊接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及我公司焊接研究所实验分析,该批次镁粉的活性镁含量不合格是造成药芯焊丝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真正原因。经统计,不合格镁粉给公司造成不合格产品损失、材料损失、运费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3,494,864.94元(大写:壹仟叁佰肆拾玖万肆仟捌佰陆拾肆元玖角肆分)(详情请见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鉴于在我公司起诉后,我公司委托四川燊海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药芯焊丝产品质量事故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损失为9,921,894.2元。故一审庭审时我司将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向公司连带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3,494,864.94元”变更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向我司连带赔偿损失共计9,921,894.2元人民币”。

 二、诉讼裁决情况

 2013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瑞明易威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7,478,020.94元,被告南阳福森镁粉有限公司对被告太原瑞明易威镁业有限公司应赔偿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自贡市宏锦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自贡恒鑫贸易有限公司、淅川县鑫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1,253.26元,由被告太原瑞明易威镁业有限公司、南阳福森镁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002元,由原告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251.26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13年11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因南阳福森镁粉有限公司、太原瑞明易威镁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4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4年6月24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情请见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4年9月2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62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因南阳福森镁粉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详情请见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5年1月12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南阳福森镁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财产损失,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于2011年按损失金额全额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存货减值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最终按上述终审判决执行,公司将收回部分损失,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正影响。

 五、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6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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