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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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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1 证券简称:巨轮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0
巨轮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数量为44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8%;解锁日即上市日为2015年1月19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1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并于2011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3、2011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1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12年1月20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事项。实际授予数量为1470万股,授予对象共19人。

 6、2012年12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19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58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2%;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77.7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5%,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2月1日。

 7、2013年5月17日,巨轮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时发布了《减资公告》,具体内容刊登于2013年5月1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8、2015年1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19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第三期解锁数量为44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8%。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

 因此,本次解锁对象均满足上述股权激励股票解锁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解锁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日为2015年1月19日。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8%;解锁日即上市日为2015年1月19日。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9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情况如下:

 ■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丽璇、杨传楷、陈志勇、林瑞波、张世钦、吴映雄、陈庆湘、曾旭钊、徐光菊、张锦芳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三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9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9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期解锁手续。

 七、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巨轮股份激励对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首期激励股份第三次解锁期的可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已经履行了对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三次解锁期可解锁的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授权证券事务部具体办理解锁的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

 巨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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