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1月12日下午14:0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1月12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龙山路117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陈根财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320,692,5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7552%。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4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26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1人,代表股份275,692,5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2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20,683,27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股, 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23,35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3%;反对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二)《关于变更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20,683,27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股, 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23,35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3%;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同意320,683,27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股, 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23,35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3%;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都伟、桑士东
3. 结论性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