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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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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012 股票简称:皖通高速 编号:临2015-002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月9日,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高速集团”)通知,截至2015年1月8日,安徽高速集团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增持期已经届满。现将有关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安徽高速集团

 二、本期增持计划

 2014年1月9日,基于对本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安徽高速集团以自身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自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之日起,安徽高速集团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1月11日披露的《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临2014-002)。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安徽高速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523,957,12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1.59%。

 2014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安徽高速集团累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合计687,1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04%。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安徽高速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524,644,22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1.63%。

 四、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安徽高速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将继续认真履行与增持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安徽高速集团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亦严格履行了与增持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行为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主要意见如下: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安徽高速集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增持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增持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增持依法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以及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的申请。

 该专项核查意见详见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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