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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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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15-001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重要声明

本公告目的仅为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发行股票数量:7,335.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17.50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128,373.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126,524.32万元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股票上市数量:7,335.60万股

股票上市时间:2015年1月14日,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

三、发行对象名称及新增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十二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1月14日(非交易日顺延)。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释 义

在本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双塔食品/公司/发行人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333万股(含10,333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定价基准日双塔食品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双盛万隆双盛万隆(青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龙口粉丝在烟台市辖区内的招远市、蓬莱市、龙口市、莱阳市、莱州市等五个行政区域原产地域保护范围内,以绿豆或豌豆为原料,利用当地水资源、地理环境、气候和微生物体系,采用传统的工艺加工而成的粉丝
豌豆蛋白一种植物类蛋白,主要存在于豌豆的蛋白质
高品质功能性豌豆蛋白经过提纯、精制工艺处理,蛋白质含量在85%以上,主要作为功能性食品、保健品的基料,用于制作蛋白粉、氨基酸补充剂或者功能多肽加工等保健和健美用途的豌豆蛋白
膳食纤维一般不易被消化的食物营养素,主要来自于植物的细胞壁,包含纤维素、半纤维素、树胶、果胶及木质素等。膳食纤维在保持消化系统健康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摄取足够的纤维可以预防心血管疾病、癌症、糖尿病以及其他疾病
氨基酸生物功能大分子蛋白质的基本组成单位,是构成动物营养所需蛋白质的基本物质
纯豆粉丝以豌豆等豆类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的粉丝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9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律师/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大华会计师/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而非数据错误。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ANTAI SHUANGTA FOOD CO., LTD.
注册地址: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寨里
办公地址: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寨里
邮政编码:265404
发行前注册资本:43,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君敏
所属行业:食品制造业
主营业务:粉丝和食用蛋白的生产与销售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批发零售;食用菌菌种生产销售;豌豆蛋白粉、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销售;甲烷的生产、销售。(以上项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初级农产品、食用菌、饲料、金精矿粉、黄金饰品销售;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师恩战
电话:0535-8070881
传真:0535-8070881
邮箱:shuangtashipin@sohu.com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发行人分别于2014年4月4日和2014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和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于2014年8月20日由中国证监会受理,于2014年11月1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4年12月10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1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333万股新股。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26日14:20止,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128,373.00万元缴付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验字[2014]000557号《验资报告》。

2014年12月2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558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2月22日止,双塔食品已经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35.6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8,373.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848.6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26,524.32万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1月14日,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非交易日顺延)经公司申请可以上市流通。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35.60万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三)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不低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4月8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12.51元/股。

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2014年6月4日,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0.45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除息调整后,本次发行底价为12.47元/股。

在此原则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公司和中信建投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7.50元/股,相当于本次发行日(2014年12月22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16.37元/股的106.88%。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8,37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律师费用、验资费用等)1,848.6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26,524.32万元。

(五)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公司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2014年12月22日9:00-11:30)内共收到14家投资者发出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经主承销商与律师共同核查,其中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投资者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故其无需缴纳保证金,其余6家投资者均按约定足额缴纳保证金2,700万元整,报价为有效报价。

14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发行对象类别关联关系锁定期(月)申购价格(元/股)申购股数(万股)获配股数(万股)
一、参与申购的发行对象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1217.61,1101,110
2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1217.71,5801,580
15.31,820
14.11,980
3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1215.061,1100
14.52,000
4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其他1214.561,1000
141,100
12.51,200
5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1213.511,6000
6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1214.51,1000
7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1217.52,000655.6
16.52,000
16.12,000
8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1216.161,1000
15.061,380
12.571,980
9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1217.851,4501,450
16.071,740
13.13,200
10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1217.011,1000
16.51,200
15.51,300
11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1215.51,2200

12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1213.981,1000
13.581,100
1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1217.62,5402,540
15.684,120
145,220
14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他1216.081,1000
15.181,700
13.681,970
小计     获配总计7335.6
二、无效报价情况
序号发行对象发行对象类别无效报价原因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获配股数(股)
1     

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关于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的确定原则,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具体获配股数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配售股数

(万股)

认购金额

(万元)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40.0044,450.00
2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80.0027,650.00
3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50.0025,375.00
4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10.0019,425.00
5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55.6011,473.00
合 计7,335.60128,373.00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与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7,335.60万股,发行对象总数为5名,具体情况如下: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亿元

认购数量:2,540.00万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最近一年与发行人无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

2、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法定代表人:金煜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3亿元

认购数量:1,580.00万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最近一年与发行人无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

3、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1.5亿元

认购数量:1,450.00万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最近一年与发行人无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

4、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亿元

认购数量:1,110.00万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最近一年与发行人无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

5、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7亿元

认购数量:655.60万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最近一年与发行人无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

(二)新增股份的上市和流通安排

本次发行新增7,335.60万股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15年1月7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1月14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2015年1月14日公司股价不除权。本次发行中,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1月14日(非交易日顺延)。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陈永、贺星强

项目协办人:刘博

项目组其他成员:张宇、曾琨杰、严鹏举、高穗烨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联系电话:010-65608299

传 真:010-65608451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崔炳全

经办律师:李文涛、陈诺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A座31层

联系电话:010-58698899

传 真:010-58699666

(三)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郝丽江、王鹏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7号楼12层

联系电话:010-58352611

传 真:010-58350077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4年11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招远市君兴投资管理中心166,464,00038.53%
2石河子金都投资有限合伙企业74,736,00017.30%
3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创富1号集合资金信托15,264,0003.53%
4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0,689,4672.47%
5翟伟10,026,5172.32%
6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9,074,5962.10%
7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4,478,1391.04%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4,300,0001.00%
9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海通伞形宝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3,509,0000.81%
10景福证券投资基金3,299,6570.76%
合计301,841,37669.87%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招远市君兴投资管理中心166,464,00032.94%
2石河子金都投资有限合伙企业74,736,00014.79%
3上银基金-浦发银行-上银基金财富管理26号资产管理计划15,800,0003.13%
4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创富1号集合资金信托15,264,0003.02%
5兴业全球基金-工商银行-华融国际信托-华融 正弘1号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4,500,0002.87%
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11,953,7432.37%
7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0,689,4672.12%
8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9,074,5961.80%
9前海开源基金-光大银行-前海开源恒盈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7,600,0001.50%
10财通基金-浦发银行-财通基金-浦发广州-富春定增139号资产管理计划7,554,1151.49%
10财通基金-浦发银行-财通基金-浦发广州-富春定增137号资产管理计划7,554,1151.49%
合计341,190,03667.51%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增加7,335.60万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57,448,17213.30130,804,17225.88
无限售条件股份374,551,82886.70374,551,82874.12
合 计432,000,000100.00505,356,000.001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得到明显改善,融资能力得以提高,资产结构更趋合理。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投向公司的主营业务,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巩固现有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行业地位,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计划。

(四)对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新增73,356,000股,按最新股本计算,调整后2013年公司每股收益为0.2237元(保留四位有效数字)。发行前后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如下表所示(发行后数据为模拟测算数据):

项目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2014年1-9月/

2014年9月30日

2013年/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9月/

2014年9月30日

2013年/

2013年12月31日

每股收益

(元/股)

0.25870.26170.22110.2237
每股净资产

(元/股)

2.522.314.664.48

注: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13年度和2014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六)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未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七)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由5家特定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而且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状况产生影响。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

(一)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14年9月30日2013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2,103,230,002.371,755,722,525.191,438,243,686.001,187,809,929.52
负债总计1,012,486,916.00757,308,607.90548,551,651.28385,610,387.31
股东权益合计1,090,743,086.37998,413,917.29889,692,034.72802,199,542.2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090,743,086.37998,413,917.29889,692,034.72802,199,542.21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14年1-9月2013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
营业收入821,227,394.80744,321,674.98584,336,535.56595,074,808.53
营业利润126,341,930.21121,841,213.2986,720,562.5580,053,083.07
利润总额128,514,881.91128,090,404.72107,679,431.3182,279,257.66
净利润111,769,169.08113,041,882.5793,492,492.5170,264,787.7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1,769,169.08113,041,882.5793,492,492.5170,264,787.72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14年1-9月2013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0,079,270.34130,999,599.61226,168,707.09-21,048,995.3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17,048,500.94-458,063,748.20-344,226,376.58-271,474,587.5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5,593,188.96200,184,806.06165,004,008.03137,258,026.5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1,376,041.64-126,879,342.5346,946,338.54-155,265,556.31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5,529,981.37136,906,023.01263,785,365.54216,839,027.00

(二)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14年1-9月2013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
流动比率0.871.121.302.07
速动比率0.570.710.831.0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41.0043.0738.1731.20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48.1443.1338.1432.46
利息保障倍数7.667.5410.51215.48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2.0410.699.7113.56
存货周转率(次)2.091.991.351.61
每股净资产(元)2.522.312.061.86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0.490.300.52-0.05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07-0.290.11-0.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每股收益(元)基 本0.25870.26170.21640.1626
稀 释0.25870.26170.21640.16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10.2511.3210.518.76
加权平均10.6711.9711.069.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元)基 本0.24740.24020.17500.1581
稀 释0.24740.24020.17500.15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9.8010.408.508.51
加权平均10.2010.998.948.85

二、财务状况分析

本部分内容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概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8,37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的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高品质功能性蛋白深加工项目55,183.9154,038
2年处理6万吨豌豆综合利用项目65,772.9262,390
3物流配送中心项目12,977.6911,945
合 计133,934.52128,373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计划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相关措施

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将严格遵循《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资金到位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已经存入相关商业银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用账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全程参与了双塔食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中信建投认为:

1、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5、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和人员亦未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

(二)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履行完毕的发行程序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额、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和人员亦未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

二、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荐协议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期限:签订保荐协议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需延长保荐期间的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保荐协议其它主要条款

下文中的甲方为双塔食品,乙方为中信建投,本协议指保荐协议。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要求乙方及时告知其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

(3)甲方刊登本次发行文件后,再次申请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以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甲方和乙方可终止本协议。

(4)甲方刊登本次发行文件后,乙方被中国证监会从保荐机构名单中去除的,甲方和乙方可终止本协议。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高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乙方履行保荐职责。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甲方及其高管人员的责任。

(2)甲方应协助乙方对甲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协助乙方组织编制申请文件。

(3)甲方应协助乙方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4)在持续督导期间,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确定的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全面配合乙方履行督导职责:

①甲方应当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甲方资源的制度;

②甲方应当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甲方利益的内控制度;

③甲方应当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通知乙方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④甲方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通知乙方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⑤甲方应当合规、审慎地实施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通知乙方发表意见;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乙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乙方:

①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②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④甲方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⑤《证券法》第67条、75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对甲方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对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有疑问的,或者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乙方咨询。

(6)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保荐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发表独立意见事项所必需的资料,确保乙方及时发表意见;甲方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出席由乙方召集的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会议;甲方为乙方开展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合理的、适当的工作条件和便利等;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及参加乙方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挠乙方正常的持续督导。

(7)配合乙方做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并支付保荐费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3、乙方的权利

(1)乙方履行保荐职责,可以要求甲方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2)乙方履行保荐职责,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甲方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3)乙方履行保荐职责,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出席由乙方召集的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会议;甲方为乙方开展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合理的、适当的工作条件和便利等。

(4)乙方履行保荐职责,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可以列席甲方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有权随时查询甲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5)乙方履行保荐职责,可以行使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6)证券发行前,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的,乙方发表保留意见,并在推荐文件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乙方不予推荐,已推荐的撤销推荐。

(7)证券发行后,乙方有充分理由确信甲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乙方督促甲方做出说明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乙方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8)乙方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9)乙方对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乙方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10)乙方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乙方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乙方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11)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保荐费用。

4、乙方的义务

(1)乙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甲方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甲方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2)乙方依法对发行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3)乙方推荐甲方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甲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甲方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4)乙方对甲方发行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甲方发行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乙方对甲方发行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进行审慎核查,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乙方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6)乙方推荐甲方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乙方应当针对甲方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

①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甲方资源的制度;

②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甲方利益的内控制度;

③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④督导甲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⑤持续关注甲方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⑥持续关注甲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⑦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⑧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乙方应当继续完成。

⑨甲方证券发行后,乙方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自乙方离职或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除外。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⑩乙方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甲方,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并可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11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工作受到非正当因素干扰,应当保留独立的专业意见,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12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乙方、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上市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认为:双塔食品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愿意推荐双塔食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六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

本公司已于2015年1月7日就本次发行新增7,335.60万股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2015年1月13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刊登《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的下一交易日(2015年1月14日)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首日,在上市首日(2015年1月14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1月14日(非交易日顺延)。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证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4、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寨里

电话:0535-8070881

传真:0535-807088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电话:010-65608299

传真:010-65608451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

四、信息披露网址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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