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4年12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8日—1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9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8日下午15:00 至1月9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禹城高新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保龄宝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宗利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138,27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7.447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37,96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7.36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股份316,600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85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5人,代表股份 316,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57%。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5年1月5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直销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138,2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5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度-2017年度)>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138,2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5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6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5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35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徐春霞律师、石有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月1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