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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概述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土地收储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款会计处理说明公告》(2014-084号),对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根据公告中第二点会计师处理意见:会计师认为,在满足以下条件基础上,上述土地及房屋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至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可在2014年确认资产处置收益:
(1)《天原集团老厂区整体搬迁土地收储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已正式签署并生效;
(2)本次土地收储及建(构)筑物补偿的补偿金额已确定;
(3)上述土地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所有权已转移给临港区管委员,并取得相关转移证明;
(4)2014年12月31日前已收到全部或大部分补偿款项,并对剩余的补偿款项有确切的收款安排。
二、上述条件满足情况
1、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临港管委会的授权代表于2014年12月23日签署了《天原集团老厂区整体搬迁土地收储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并于签署之日起生效。详见2014年12月19日(2014-078号)公告。符合会计师意见中的第(1)点要求。
2、根据《天原集团老厂区整体搬迁土地收储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第三条约定,搬迁补偿金额确认为96083.29万元。符合会计师意见中的第(2)点要求。
3、2014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协议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交归宜宾市土地资源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并取得移交证明。符合会计师意见中的第(3)点要求。
4、2014年12月30日公司已收到该笔补偿款中的第一笔60000万元,详见2014年12月31日(2014-085号)公告。剩余的补偿款项将根据资产处置进度支付,符合会计师意见中第(4)点已收到大部分补偿款项的要求,并对剩余的补偿款项有确切的收款安排。
鉴于以上条件均已满足,协议补偿款可在2014年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