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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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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2015-01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31日(星期三 )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下午3:00至2014年12月31日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意先生。2014年12月23日,公司董事长王三武先生因工作需要,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辞去董事、董事长职务的辞呈。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刘意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5.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4日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 人,代表股份1,357,138,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091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1,355,540,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025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 人,代表股份1,598,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61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全奋、郭伟康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2014年12月修订)》。

 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 《公司章程(2014年12月修订)》全文。

 表决情况:

 同意 135,591.1526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6 %;

 反对 1,22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98,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161 %;

 反对 1,22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839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12月修订)》。

 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12月修订)》全文。

 表决情况:

 同意 135,589.8326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6 %;

 反对 1,225,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 %;

 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85,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043 %;

 反对 1,225,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547 %;

 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1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35,589.8326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6 %;

 反对 1,225,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 %;

 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85,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043 %;

 反对 1,225,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547 %;

 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1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_ 郭伟康、邵 芳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4年12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2014年12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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