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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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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15-001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85。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上午9:3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区航空街1666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

 5、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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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为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中科拟向浦发银行长春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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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电缆拟向郑州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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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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