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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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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更正公告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5-001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金融投资报》和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由于该会议审议的第一项提案报告《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报告》中的分项表决第1项“选举黄顺福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未获通过。

 现对该公告的“重要内容提示”部分更正如下:

 原 文: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更正为:本次会议有否决提案的情况,具体为:本次会议第一项提案报告《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报告》中的分项表决第1项“选举黄顺福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被否决。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5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指派律师出席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4.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5.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6. 公司于2014年12月13日公告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 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公告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9.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次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2月13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30日(星期二)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30日9:30-11:30,13:00-15:00;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小南街23号川投大厦1601会议室;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上述通知内容一致。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2014年12月22日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根据金杜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会议的个人股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的查验,截止2014年12月22日15:00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16人,代表股数1,117,454,0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等。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数13,763,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63%。

 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形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报告》,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黄顺福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9,379,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29186%,反对股份1,117,749,754股,弃权股份4,087,80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9,379,8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05309%;反对30,352,7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66166%;弃权4,08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525%。

 (2)选举金群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1,128,725,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9727%,反对股份1,465,621股,弃权股份1,026,144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41,328,6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3691%;反对1,465,6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607%;弃权1,026,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702%。

 (3)选举李文智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1,128,725,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9727%,反对股份1,465,621股,弃权股份1,026,144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41,328,6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3691%;反对1,465,6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607%;弃权1,026,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702%。

 (4)选举宁祖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1,128,725,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9727%,反对股份1,465,621股,弃权股份1,026,144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41,328,6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3691%;反对1,465,6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607%;弃权1,026,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702%。

 (5)选举陈长江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1,128,725,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9727%,反对股份1,465,621股,弃权股份1,026,144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41,328,6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3691%;反对1,465,6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607%;弃权1,026,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702%。

 (6)选举毛学工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1,128,725,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9727%,反对股份1,465,621股,弃权股份1,026,144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41,328,6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3691%;反对1,465,6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607%;弃权1,026,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702%。

 (7)选举缪希强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1,129,72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68092%,反对股份1,465,621股,弃权股份26,544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42,328,2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4819%;反对1,465,6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607%;弃权26,5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74%

 (8)选举王民朴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1,129,390,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8524%,反对股份800,500股,弃权股份1,026,144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41,993,7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1524%;反对8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774%;弃权1,026,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702%。

 (9)选举盛毅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1,129,390,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8524%,反对股份800,500股,弃权股份1,026,144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41,993,7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1524%;反对8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774%;弃权1,026,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702%。

 (10)选举姚国寿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1,129,390,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8524%,反对股份800,500股,弃权股份1,026,144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41,993,7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1524%;反对8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774%;弃权1,026,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702%。

 (11)选举吕先锫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1,129,390,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8524%,反对股份800,500股,弃权股份1,026,144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41,993,7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1524%;反对8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774%;弃权1,026,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702%。

 议案2:《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报告》,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董建良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1,129,39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9116%,反对股份800,500股,弃权股份1,019,444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42,000,4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46814%;反对8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774%;弃权1,019,4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412%。

 (2) 选举郑世红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1,129,39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9116%,反对股份800,500股,弃权股份1,019,444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42,000,4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46814%;反对8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774%;弃权1,019,4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412%。

 (3) 选举王静轶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1,129,39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9116%,反对股份800,500股,弃权股份1,019,444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42,000,4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46814%;反对8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774%;弃权1,019,4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412%。

 议案3:《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提案报告》,同意股份1,129,39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9116%,反对股份800,500股,弃权股份1,019,444股。

 议案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报告》,同意股份1,129,39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9116%,反对股份800,500股,弃权股份1,019,444股。

 议案5:《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控股股东川投集团全资子公司川投电力的提案报告》,同意股份22,133,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262531%,反对股份856,612股,弃权股份999,60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22,133,7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62531%;反对856,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0718%;弃权99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6751%。

 经核查,上述议案五为临时提案,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提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有效票数审议通过。其中议案1和议案5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在议案5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股东依章程规定回避了表决。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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