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1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15-001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36,407,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038%;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月6日;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数为16名,其中法人股东3名,自然人股东13名。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79号文核准,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30.00元/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2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2012年1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60,000,000股,其中网下配售8,000,000股,网上发行32,000,000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网下配售的股票自公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即2012年1月6日起,锁定三个月后方可流通上市,该部分股票已于2012年4月6日起开始上市流通;发行人股东南京点量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华卓越(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大道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华致远(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源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华优势(天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11年2月15日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即2012年1月6日起,锁定12个月后方可流通上市,该部分股票已于2013年1月7日(星期一)起开始上市流通。

 2012年5月8日,经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实施了2011年度权益分派,按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股并派发现金6.00元人民币(含税)。权益分派前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192,000,000股。

 2013年5月8日,经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按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股并派发现金6.00元人民币(含税)。权益分派前公司总股本192,000,000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230,400,000股。

 2014年5月20日,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按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10股并派发现金6.00元人民币(含税)。权益分派前公司总股本230,400,000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460,8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60,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236,407,68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224,392,320股。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上述股东均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注1: 湖南天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3日经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工商登记注册名称变更为吉安天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盈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1日经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工商登记注册名称变更为永丰县盈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月6日;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36,407,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038%;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数为16名,其中法人股东3名,自然人股东13名;

 4.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注2:陈伯球为公司现任高管,刘永交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杨子江为公司现任董事,他们分别承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0%。

 注3:戴自良为公司离任董事(2013年10月16日离职),成定强为公司离任高管(2013年10月16日离职),他们在离职后半年内未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他们还分别承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0%。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的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数量及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