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30时
2.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李作荣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15:00至2014年12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130,837,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03%。其中,A 股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120,639,457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3.15%;B 股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0,197,626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4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29,456,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80%。其中,A 股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19,715,702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90%;B 股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9,740,486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2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1,380,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3%。其中,A 股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923,755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25%;B 股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457,14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20%。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相关协议并决定审计报酬等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数192,508,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8%。其中A 股119,905,502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46%;B 股72,602,692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78%。
反对的股数633,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3%。其中A 股633,338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53%;B 股0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
弃权的股数179,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9%。其中A 股21,320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2%;B 股158,453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2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英华律师、王利卫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