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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2 证券简称:汉王科技 公告编号:2015-001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30日,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华书局起诉公司,称公司汉王电纸书国学版四个型号的产品中预装的“二十五史”侵犯了中华书局“点校版二十五史”的著作权,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总计达4,465,020元。

 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驳回中华书局全部诉讼请求。

 2011年1月14日,中华书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中华书局在原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1年6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中华书局的全部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中华书局作为申请再审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中华书局在原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13年度按中华书局诉讼请求金额的50%计提预计负债共计2,232,510.00元。

 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3月3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间发布的定期报告、2011年6月21日及2013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高民申字第04012、04013、04014、04015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中华书局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裁定:驳回中华书局的再审申请。

 三、上述诉讼对本公司及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公司无须对中华书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于2014年度冲回原计提的预计负债2,232,510.00元,影响本期收益。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362 证券简称:汉王科技 公告编号:2015-002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王科技”)于201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滚动使用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闲置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其中,任一时点利用闲置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最高额度不超过9500万元,任一时点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亿元。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汉王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制造”)、北京汉王智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智学”)购买了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

 注:公司及汉王制造、汉王智学与北京银行、浦发银行均无关联关系。

 本公告中,公司及汉王制造分别累计使用闲置超募资金8500万元、1000万元,汉王智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1000万元,共计1050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6166%。

 自2014年4月24日(上述董事会决议通过日)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使用超募资金23500万元,自有资金3500万元,共计2700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5856%,符合上述董事会决议的要求。

 二、主要风险揭示

 (1)产品不成立的风险:发生下述任一情形,银行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客户将承担本产品不成立的风险:①符合产品合约约定的产品不成立的条件(如有);②本产品募集期结束时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必要的规模上限或/及下限;③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或要求出现重大变更,或者金融市场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经银行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合同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

 (2)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内在波动性,市场利率可能发生变化,关联标的价格走势可能对产品结构不利,本产品所投资的金融工具/资产的市场价格也可能发生不利变化,这些都可能使客户收益低于以定期存款或其他方式运用资金而产生的收益。

 (3)流动性风险:本产品不允许客户提前终止或仅允许客户在特定期间并按照特定要求提前终止(具体以理财产品交易合同约定为准),客户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4)提前终止及再投资风险:理财期限内,如果银行认为有必要,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产品,一旦本产品被提前终止,则本产品的实际理财天数可能小于预定的理财天数,客户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并且可能届时面临较差的再投资环境和机会。

 (5)信息传递风险:本产品不提供对账单和报告,客户可根据理财合同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由于客户原因所致联系信息有误、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本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6)法令和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将影响本产品发行、投资、兑付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7)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北京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要求,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控投资风险。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的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

 六、备查文件

 1、汉王制造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城支行签署的《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2份;

 2、汉王科技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北京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合约》3份;

 3、汉王智学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北京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合约》1份。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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