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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1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总部(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环岛路8号)二楼会议室

 (二)出席情况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俞其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葛文耀先生、林宝达先生因公出差,独立董事陈隆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汇总如下:

 单位:股

 ■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单位:股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旺盛、彭 媛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2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于2014年12月25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14年12月31日(星期三)下午15:30在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9名, 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共9名,董事葛文耀先生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刘建华先生出席并表决,董事林宝达先生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周金明先生出席并表决,独立董事陈隆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刘建华先生出席并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俞其兵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审议和表决,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1. 增补周金明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2.增补周金明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3. 增补周金明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4. 增补周金明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5.选举周金明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5位委员推选周金明为本委员会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调整后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1、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委员:俞其兵、葛文耀、邵景楚、刘建华、周金明、何立红、候英兰,其中俞其兵为主任委员。

 2、提名委员会

 委员:俞其兵、葛文耀、刘建华、陈隆峰、周金明,其中刘建华为主任委员。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俞其兵、林宝达、刘建华、陈隆峰、周金明,其中陈隆峰为主任委员。

 4、审计委员会

 委员:葛文耀、林宝达、刘建华、陈隆峰、周金明,其中周金明为主任委员。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均对本议案发表同意意见。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旗滨集团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5-004)。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涉及股权激励事宜,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旗滨集团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5-005)。

 三、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回购注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3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4年12月25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14年12月31日下午16:00在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到会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敏强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根据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由于公司激励对象尤小莉、李小波、刘浩、向军等4人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 《201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 《201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按照3.54元/股价格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尤小莉回购注销未解锁股份,合计3万股;同意董事会按照3.64元/股价格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李小波、刘浩、向军回购注销未解锁股份,合计6.3万股。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7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800吨超白玻璃生产线建成投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株洲醴陵旗滨玻璃有限公司800t/d超白玻璃生产线建设工程已完成,顺利通过调试并产出成品。

 800t/d超白玻璃生产线是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产品主要用于薄膜太阳能电池、高档建筑、家具装饰玻璃、灯具等。该条生产线达产后,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并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尤小莉、李小波、刘浩、向军等4人现已离职,根据公司《201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的相关规定,该4人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应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3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83,920.87万元减少为83,911.57万元。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现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1)原章程第一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920.87万元。”

 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911.57万元。”

 (2)原章程第三章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3,920.87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83,911.57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6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经2014年12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1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议案,本公司将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尤小莉所持有的3万股未解锁股份按照3.54元/股予以回购,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李小波、刘浩、向军合计持有的6.3万股未解锁股份按照3.64元/股予以回购。回购完毕后10日内,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83,920.87万元减少为83,911.57万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2015年1月5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 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环岛路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

 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2月18日

 每日8:30-11:00;14:30-17:00

 3、联 系 人: 钟碰辉

 4、联系电话: 0596-5699668

 5、传真号码: 0596-5699660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4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2012 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2012 年4月19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 201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79%;其中预留部分为310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9.688%。

 2012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12年A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2年A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2年5月4日。

 公司于 2012 年6 月 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及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201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日为2012年 5 月4 日,授予数量为2666.3万股,授予对象共158 人,授予价格为3.82元/股。授予股份已于 2012 年 6 月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至此,公司已完成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工作。

 公司于2013年1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娄旭、林来福、谭利平、赖国华等4人已离职,韦子康已因病逝世,根据公司《201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82元/股,回购数量共计90万股。

 2013年3月7日上述股权激励股票共计90万股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3年3月7日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数量由2666.3万股减少至2576.3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69466.3万元减少至69376.3万元。

 2013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拟解锁股票的议案》,公司201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64%,公司201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2011 年度相比年增长率为-74.51%,因此未能满足公司《201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第一期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第一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为257.63万股。公司激励计划2012年首次授予的价格为3.82元/股,2012年每10股送红利1元(含税),根据《201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所以回购注销的价格调整为3.72元/股。

 2013年6月20日,上述股权激励股票共计257.63万股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等股票于2013年6月24日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数量由2576.3万股减少至2318.67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69,376.3万元减少至69,118.67万元,并于2013年7月1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3年3月2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确定2013年3月20日为授予日,向94位激励对象授予310万股的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2元/股。

 2013年6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认购结果的议案》,截止到2013年6月25日,除骆泳君先生向公司申请放弃认购3万股激励股份外,其余93名激励对象已按照要求全部缴纳了限制性股票认购款认购了股份。因此,公司本次实际预留授予数量由310万股减少到307万股,实际预留授予人数也由94人减少到93人。

 公司于 2013 年7 月 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及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旗滨集团关于201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日为2013年 3 月20 日,授予数量为307万股,授予对象共93 人,授予价格为3.82元/股。授予股份已于 2013 年 7 月1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至此,公司已完成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工作。

 2014年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秦亚以、肖世庆等2人已离职,刘天喜因意外逝世,根据公司《201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及第“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上述3人的股权激励资格, 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天喜回购注销未解锁股份,合计9万股,回购价格为3.72元/股;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秦亚以、肖世庆回购注销全部股份,合计28万股,回购价格为3.82元/股。

 2014年2月20日,上述股权激励股票共计37万股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等股票于2014年2月25日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9,425.67万元减少至69,388.67万元。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3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545万股,已于2014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份数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69,388.67万股增加至83,933.67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9,388.67万元增加为人民币83,933.67万元。

 2014年5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陈志远、张华生、李忠、毛贻志等4人已离职,根据公司《201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及第“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上述4人的股权激励资格, 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李忠所持有的未解锁股份3万股按照3.54元/股予以回购注销;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陈志远、张华生、毛贻志所持有的未解锁股份合计9.8万股按照3.64元/股予以回购注销。

 2014年6月12日,上述股权激励股票共计12.8万股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等股票于2014年6月17日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83,933.67万元减少至83,920.87万元。

 2014年12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尤小莉、李小波、刘浩、向军等4人已离职,根据公司《201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终止”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上述4人的股权激励资格,授予尤小莉3万股、李小波2.1万股、刘浩1.4万股、向军2.8万股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全部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

 (一)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201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回购数量

 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原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需调整。

 公司原激励对象尤小莉、李小波、刘浩、向军等4人已离职,应当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9.3万股。

 (三)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 《201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尤小莉所持有的未解锁股份按照3.54元/股予以回购注销,合计3万股。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李小波、刘浩、向军所持有的未解锁股份按照3.64元/股予以回购注销,合计6.3万股。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尤小莉、李小波、刘浩、向军等4人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回购并注销;我们同意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尤小莉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3.54元/股回购注销未解锁股份,合计3万股;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李小波、刘浩、向军按照3.64元/股回购注销未解锁股份,合计6.3万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

 六、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由于公司激励对象尤小莉、李小波、刘浩、向军等4人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 《201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 《201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按照3.54元/股价格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尤小莉回购注销未解锁股份,合计3万股;同意董事会按照3.64元/股价格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李小波、刘浩、向军回购注销未解锁股份,合计6.3万股。

 七、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合法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购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201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外,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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