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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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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莲花味精

 股票代码:600186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一幢(北)四楼A4130室

 联系电话:0571-81951216

 一致行动人(一):上海颢曦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3424号1幢2层O区212室

 联系电话:021-60870173

 一致行动人(二):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项城市水新路西

 联系电话: 0394-429872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4 年 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简介

 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康投资”)于2014年10月29日与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天安科技持有的莲花味精10.36%股份,并于2014年12月16日完成过户手续,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睿康投资与上海颢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颢曦投资”)、天安科技于2014年12月1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睿康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莲花味精11.92%股份,超越第一大股东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更。基于以上事实,睿康投资为收购人,颢曦投资和天安科技为一致行动人,现将三者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睿康投资

 (一)睿康投资基本情况

 1、睿康投资概况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睿康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

 (二)睿康投资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实际控制人

 睿康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夏建统先生。

 夏建统,男,1974年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308251974102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一幢(北)四楼A4130室。

 2、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睿康投资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睿康投资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先生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4、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主要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受夏建统先生控制的企业外,睿康投资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先生无其他关联企业。

 (三)睿康投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睿康投资成立于2014年4月,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尚无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数据。

 (四)睿康投资合规运营和诉讼仲裁情况

 睿康投资自设立以来,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睿康投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睿康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睿康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睿康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未单独或合计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一致行动人(一):颢曦投资

 (一)颢曦投资基本情况

 1、颢曦投资概况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颢曦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

 (二)颢曦投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实际控制人

 颢曦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张道明先生。

 张道明,男,1981年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081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雪松路458弄182号。

 2、股权控制关系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颢曦投资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颢曦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张道明先生未控制其他企业。

 4、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主要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受先生控制的企业外,颢曦投资实际控制人张道明先生无其他关联企业。

 (三)颢曦投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颢曦投资成立于2014年10月,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尚无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数据。

 (四)颢曦投资合规运营和诉讼仲裁情况

 颢曦投资自设立以来,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颢曦投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颢曦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颢曦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睿康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未单独或合计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颢曦投资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颢曦投资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一致行动人(二):天安科技

 (一)天安科技基本情况

 1、天安科技概况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安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

 (二)天安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天安科技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

 (三)天安科技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除持有莲花味精股份外,天安科技无其他经营活动。

 天安科技的财务简况如下:

 单位:元

 ■

 注:2013年财务数据经河南周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豫普审字[2014]第171号》审计报告,2012年、2011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天安科技合规运营和诉讼仲裁情况

 天安科技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天安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天安科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天安科技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天安科技未单独或合计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七)符合《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天安科技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天安科技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关系说明

 (一)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睿康投资与颢曦投资、天安科技之间不存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二)一致行动的说明

 根据睿康投资与颢曦投资、天安科技于2014年12月18日分别签署并当日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

 1、在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在行使莲花味精股东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莲花味精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双方保持一致,在行使股东提案权前双方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并按照一致意见进行提案和投票表决等。

 2、一致行动期间,系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前述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拟延续一致行动关系的,应当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五、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的委托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颢曦投资和天安科技已经于2014年12月18日签订并当日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睿康投资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同意委托睿康投资在上述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天安科技出于回收资金目的出售所持有的莲花味精股份。睿康投资基于对莲花味精品牌、资源、技术等优势认可,通过本次增持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取得对莲花味精的控制权,建立上市公司平台,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颢曦投资和天安科技认可并支持睿康投资将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强做大。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尚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公司股份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1、2014年10月29日,睿康投资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协议受让天安科技持有的莲花味精110,000,000股股份。2014年12月10日,睿康投资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调整协议受让股份的价款。

 2、2014年10月29日,天安科技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向睿康投资协议出让持有的莲花味精110,000,000股股份。

 3、2014年12月18日,睿康投资、颢曦投资和天安科技分别做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达成一致行动协议。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4年10月29日,睿康投资与天安科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天安科技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睿康投资转让其持有的莲花味精110,000,000股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36%,并于2014年12月16日完成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后天安科技尚持有莲花味精9,580,28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0%。2014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2日,颢曦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收购上市公司7,000,06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6%;收购价格区间为每股3.98元至4.27元,均价为每股4.13元,耗资总计为2,894.27万元。

 2014年12月18日,睿康投资与颢曦投资、天安科技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睿康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莲花味精11.92%股份,超越第一大股东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表: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睿康投资与天安科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天安科技

 受让方:睿康投资

 2、受让股份种类、数量、比例及性质

 天安科技持有的莲花味精11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36%。

 3、转让价款及支付

 双方参考二级市场价格约定每股转让价为人民币3.69元,转让股份110,000,000 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059亿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4、付款安排

 (1)2014年10月29日,睿康投资向天安科技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八千万元;

 (2)2014年11月14日,睿康投资向天安科技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二千万元;

 (3)2014年12月3日,睿康投资向天安科技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五千万元;

 (4)天安科技将股份过户至睿康投资名下后三日内,睿康投资支付人民币二亿元;

 (5)剩余股权转让款五千五百九十万元在股份过户至睿康投资名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天安科技。

 5、协议签订时间

 《股权转让协议》于2014年10月29日签署;《补充协议》于2014年12月11日签署。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睿康投资与颢曦投资、天安科技于2014年12月18日分别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在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在行使莲花味精股东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莲花味精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双方保持一致,在行使股东提案权前双方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并按照一致意见进行提案和投票表决等。

 2、一致行动期间,系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前述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拟延续一致行动关系的,应当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莲花味精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莲花味精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天安科技本次协议转让给睿康投资的莲花味精的股权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颢曦投资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取得的股权,也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睿康投资协议受让莲花味精110,000,000股份过户完成后,将其质押给深圳前海中植创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于2014年12月17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公司已经依法进行公告。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睿康投资支付的资金总计40,590.00万元,颢曦投资支付的资金总计2,894.27万元,均来自于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莲花味精主营业务或者对莲花味精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不排除在符合条件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如果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具体要求,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对董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控股股东之间完全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违规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控股股东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兼职;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6)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4、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控股股东的机构完全分开;

 5、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市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

 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莲花味精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莲花味精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若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莲花味精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竞争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转让予莲花味精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不具备条件转让予莲花味精,则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莲花味精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转让予莲花味精。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与莲花味精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关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了上述已经披露的股票交易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莲花味精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睿康投资董事的配偶在权益变动日即2014年12月18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睿康投资、颢曦投资和天安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权益变动日即2014年12月18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莲花味精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鉴于睿康投资成立于2014年4月,颢曦投资成立于2014年10月,目前暂无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故本报告书中披露天安科技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

 天安科技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天安科技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2013年财务数据经河南周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豫普审字[2014]第171号》审计报告,2012年、2011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利润表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莲花味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查阅。

 2014年12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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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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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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