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收到《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确认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川经信产业函〔2014〕919号),确认公司主营业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近日,公司收到泸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泸直国税通〔2014〕011号)。该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认为公司符合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公司主营业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等政策要求,同意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公司2011年至2013年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计提。根据上述优惠政策,2011年至2013年公司所得税费用减少2,654,338.29元,所得税影响金额将在2014年核算,增加2014年净利润2,654,338.29元。
本次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全年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积极影响,但2014年全年业绩不会突破2014年三季报的业绩预计。
特此公告。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