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061版)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成交确认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规定,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5年12月1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同下次开放时间提交的申请。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书面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在其提出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交易账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成交确认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规定,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变更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自动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发生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费率水平、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间的转换费率、计算公式、转换程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十二、《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作如下更新:
1、 “三、基金管理人”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2、 “四、基金托管人”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3、 “五、相关服务机构”更新了“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中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
4、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更新了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转换的相关信息。
5、 “十、基金的投资”更新了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6、 “十一、基金的业绩”更新了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基金业绩数据。
7、 根据法规对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更新了本基金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办理场所。
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对本报告期内的相关公告作了信息披露。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0日
关于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
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华宝油气,基金代码: 162411,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本基金的其它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指美国主要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所谓基金的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的工作日。
由于境外交易所的法定假期与我国存在差异,为方便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现将2015年全年的美国主要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的法定假期公告如下。该表中所公布的日期与我国法定假日以及正常双休日一起构成本基金2015年的非开放日,期间涉及的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敬请投资者关注。
■
注:* 代表该基金的非开放日。
以上节假日信息仅供参考。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需要另行暂停申购、赎回的,或者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主要证券市场由于不可抗力而临时休市的,该基金的开放日请以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0日
关于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
投资基金2015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本基金的其它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悉尼证券交易所。所谓基金的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的工作日。
由于境外交易所的法定假期与我国存在差异,为方便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现将2015年全年的纽约、伦敦、东京、法兰克福、香港、悉尼证券交易所的法定假期公告如下。该表中所公布的日期与我国法定假日以及正常双休日一起构成本基金2015年的非交易日,期间涉及的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敬请投资者关注。
■
注:*代表该基金的非交易日。
以上节假日信息仅供参考。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需要另行暂停申购、赎回的,或者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证券市场由于不可抗力而临时休市的,该基金的开放日请以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0日
关于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本基金的其它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包括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NASDAQ。所谓基金的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的工作日。
由于境外交易所的法定假期与我国存在差异,为方便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现将2015年全年的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NASDAQ的法定假期公告如下。该表中所公布的日期与我国法定假日以及正常双休日一起构成本基金2015年的非开放日,期间涉及的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敬请投资者关注。
■
注:*代表该基金的非开放日。
以上节假日信息仅供参考。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需要另行暂停申购、赎回的,或者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证券市场由于不可抗力而临时休市的,该基金的开放日请以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0日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署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自2014年12月30日起增加上海证券、东吴证券为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宝品质生活股票,基金代码:000867)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到上海证券、东吴证券办理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及其他相关业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和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 )咨询有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0日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5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答谢广大投资者对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信任与支持,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5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定投申购本公司指定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仅限于前端收费模式)。
二、活动时间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全部法定基金交易日。
三、适用基金
■
四、活动内容
在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基金定投申购业务均享有申购费率八折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基金定投申购费率按8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8),但优惠后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以上基金申购费率以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最新公告公布的费率为准。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告解释权归中国工商银行所有,有关本次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中国工商银行的有关公告。
2、本优惠仅针对在正常申购期的开放式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费率,不包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以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开放式基金认购费率。
3、本活动适用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投申购业务新老客户。对于已在本次活动前享有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投“长期投资”优惠活动的老客户,在活动期间内,其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一律按八折优惠;本次优惠活动结束后,老客户的基金定投优惠继续按原标准实施。
4、凡在规定时间及规定产品范围以外的基金定投申购不享受以上优惠;因客户违约导致在优惠活动期内基金定投申购不成功的,亦无法享受以上优惠。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
网站:www.fsfund.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 12月30日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宏源证券”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鉴于“宏源证券(股票代码:000562)”股票因重大事项停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确保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基金估值更加公平、合理,经与相关基金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14年12月29日起,对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宏源证券”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
停牌期间,本公司将与该上市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待该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