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29日下午14时整在大连市沿海街9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代理人71人,代表公司股份80,016,183股,占公司总股本202,299,800股的39.55%,具体如下: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78,581,680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8.84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68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434,503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71 |
注: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票以2014年12月22日股权登记日股数为准。
(三)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赵文旗董事长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全部议案。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公司律师共同计票、监票,关联股东对第一项议案回避表决;部分股东通过网络参与表决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送完整的现场投票明细数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是否通过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1 | 关于201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12,074,089 | 89.77 | 1,287,702 | 9.57 | 87,500 | 0.66 | 通过 |
| 2 | 关于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 78,690,282 | 98.34 | 968,601 | 1.21 | 357,300 | 0.45 | 通过 |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1 | 关于201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211,376 | 13.32 | 1,287,702 | 81.16 | 87,500 | 5.52 |
| 2 | 关于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 260,677 | 16.43 | 968,601 | 61.05 | 357,300 | 22.52 |
注:(一)议案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议案一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议案二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邹艳冬、闫燕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