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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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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锦

 证监会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黄炜: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不仅要有理念和方向,如何落实为证券法条文也是至关重要的。其中,注册对象、注册职责以及注册主体是必须明确的三个问题。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本次《证券法》修订的重中之重就是在法律上确立股票发行注册制,进一步简政放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确立股票发行注册制,既要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也要立足国情,从我国资本市场实际出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新股发行中突出的问题是股票定价,中国IPO的新股定价可以考虑引入美式招标法,不存在根本性的法律障碍,并且这次的《证券法》修订给这个尝试提供了难得契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当前资本市场核心问题,是IPO门槛太高、定价机制有问题、证券交易欺诈现象严重等等,这些问题的核心解决要靠互联网思维,靠互联网的公开、透明、协作、共享的特质。东兴证券合规总监许学礼认为,企业融资需求非常紧迫,发行市场的矛盾是在于融资需求和市场供给的矛盾,注册制改革需要关注这一核心矛盾。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陆泽峰:实践中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以批准机关为准分为三类: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地方政府批准的区域性交易场所。法律上应当将多层次资本市场区分为公开市场与非公开市场,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公开市场与非公开市场内部层次的构建,应当以投资者准入和监管要求为标准,建立不同的制度体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法律部总监伍云:去年以来,股转系统由小规模的区域性市场快速发展为全国性市场,未来在制度规范上要为其预留充分的制度空间,明确其公开市场地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法律部总监孙红兵: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大背景下,要进一步完善无纸化证券权利的变动规则,以证券账户基础进行确权,同时要明确无纸化证券的取得制度。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陆文山:债券市场应当以证券市场基本法为基础,建立自身的规则制度体系;在没有相关债券市场法律规则情况下,必须遵从市场的商业习惯。新常态下,债券市场法律制度完善应当从主体、品种立法走向行为立法,债券市场监管应当从分割管理向协同、协调监管发展,逐步跨出碎片化规制、分割化监管的状态。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法律部总监李明良:资本市场衍生品立法、执法和司法应当以风险控制为中心,强化监管,传统法律上的契约自由和个人权利应当予以适当限制。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委员张子学:在证券行政执法中,应当强化案例积累和案例指导,在处理案件时参考先例,在条件成熟时,把案例上升为执法标准、认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总监卢文道:在实践中,PE已经从IPO环节渗透到并购重组,模式是先成为少数股东,再与上市公司合作成立并购基金或者组建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市值管理协议和并购重组服务协议。其优点是有助于提前了解标的公司,减少上市公司并购成本,有利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但也存在着追求短期利益,不顾长期目标和主业发展,盲目追求新型产业热点和资本运作的缺点。另外,不容忽视的是,这种模式还有可能会滋生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多种问题。

 清华大学教授汤欣:解决投资者赔偿的根本路径,还应是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民事诉讼机制。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程合红指出,在证券司法过程中,要进一步研究行政处罚作为民事赔偿前置程序的问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勇指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证券期货集中调解的一种尝试,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倪铭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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