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12月26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44名,代表股份 197,419,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1人,代表股份192,008,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5,410,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3、在征集投票权时间内,公司未收到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投票表决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 197,186,015 | 股同意,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88 | %; |
| 11,700 | 股弃权,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1 | %; |
| 221,600 | 股反对,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11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 6,361,246 |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96.46 | %; |
| 11,700 |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18 | %; |
| 221,600 |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3.36 | %。 |
表决结果: 通过 。
(二)《章程修订案》,
| 197,173,215 | 股同意,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87 | %; |
| 11,800 | 股弃权,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1 | %; |
| 234,300 | 股反对,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12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 6,348,446 |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96.27 | %; |
| 11,800 |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18 | %; |
| 234,300 |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3.55 | %。 |
表决结果: 通过 。
(三)《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 197,182,615 | 股同意,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88 | %; |
| 11,800 | 股弃权,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1 | %; |
| 224,900 | 股反对,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11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 6,357,846 |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96.41 | %; |
| 11,800 |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18 | %; |
| 224,900 |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3.41 | %。 |
表决结果: 通过 。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二为特别表决事项,均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伟、陈伟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