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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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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金 泰 公告编号:2014-072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26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酒店多功能会议厅。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云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董事黄宇、陈焕智、许领因公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监事全部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

 上述第2、4项提案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事项。第2项提案的同意票数为2896004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第4项提案的同意票数为2896004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上述第2、4项提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股东的表决结果: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季猛先生、王宗军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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